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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三项司法解释 已保全的注册商标权不得重复进行保全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产权人应承担责任债权人申请支付令案不受争议金额限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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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01-21
第2版(国内要闻)
专栏:权威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三项司法解释
  已保全的注册商标权不得重复进行保全
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产权人应承担责任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案不受争议金额限制
  新华社北京1月20日电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司法解释表明,人民法院对已经进行保全的注册商标权,不得重复进行保全。
  这项司法解释还规定,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需要对注册商标权进行保全的,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要求商标局协助保全的注册商标的名称、注册人、注册证号码、保全期限以及协助执行保全的内容,包括禁止转让、注销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事项和办理商标权质押登记等事项。
  对注册商标权保全的期限一次不得超过6个月,自商标局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如果仍然需要对该注册商标权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商标局重新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继续保全。否则,视为自动解除对该注册商标权的财产保全。
  新华社北京1月20日电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的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高法的这项司法解释规定,“高压”包括1000伏及其以上的电压等级的高压电。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护理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等。
  但如果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三是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四是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新华社北京1月20日电为了在审判工作中适用督促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对适用督促程序处理案件的若干问题作出了司法解释。
  根据这项司法解释,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案件,不受争议金额的限制;共同债务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不在同一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各有关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债权人可向其中任何一个法院申请支付令,债权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支付令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这项司法解释还规定,债务人对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异议,但对清偿能力、清偿期限、清偿方式等提出不同意见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向债务人提出多项支付请求,债务人仅就其中一项或几项请求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各项请求的效力;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就可分之债向多个债务人提出支付请求,多个债务人中的一人或几人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请求的效力。
  但如果给付金钱或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的证明文件没有约定逾期给付利息或违约金、赔偿金;或者债权人坚持要求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或者债权人要求给付的金钱或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属于违法所得的,法院将裁定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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