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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机关要带头纠“偏”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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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01-31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各地人大报刊集锦

  人大机关要带头纠“偏”
  一是要纠正有悖于法律的“偏差”。
  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才可以选举产生秘书长。但这些年来,有的县级市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却以工作需要为由,在常委会会议上,投票任命秘书长。一些新闻媒体便跟着宣传报道“××市(指县级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陪同代表视察”或出席了某个会议等,从而在社会上产生了误导。
  二是要纠正随意简称法律的“偏差”。
  在人大工作的同志,应该首先懂得,法律的称谓严肃性很强,不能带有任何半点随意性。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简称,就是“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简称,就是“森林法”。但是,近年来,一些地方人大的刊物或会议文件,却出现有损法律严肃性的法律简称,如把“森林法”称为“林业法”、“环境保护法”称为“环保法”、“土地管理法”称为“土地法”;更有甚者,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称为“消法”,有损法律尊严。
  ——广东省人大《人民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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