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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要求 确保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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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08-02
第2版(要闻)
专栏:

国家粮食局要求
 确保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
  本报北京8月1日讯记者杜海涛报道:目前,夏粮收购工作在各地陆续展开。国家粮食局有关负责人日前指出,各地有关部门务必把确保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落到实处。
  国家粮食局政策法规司有关负责人强调,今年夏粮收购保护价格的安排,要本着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粮食供求总量、结构平衡和粮食购销企业顺价销售的原则,在国内粮食市场供大于求、市场价格持续低于收购保护价的情况下,夏粮收购保护价格要维持上年水平不变。当市场价格高于保护价时,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按市场价格敞开收购,不得以执行保护价为借口压价收购,损害农民利益。
  他说,今年起粮食收购执行新的国家质量标准。新标准坚持全国统一,执行相同的容重定等指标。今年5月和7月,我国北方区、西北区相继召开了夏粮收购价格衔接会,协商确定了2001年小麦收购价格水平。山西、河北、山东、河南、北京、天津六省市三等白小麦收购保护价格维持上年不变,每50公斤57元。江苏、安徽两省与上述省份接壤地区按上述价格水平衔接,两省内其他地区按56元的水平安排。内蒙古自治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不低于57元的水平确定。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五省区的冬小麦以中等质量标准的白小麦为定价标准品,收购保护价按每50公斤不低于57元安排。陕西、甘肃、青海三省混合麦每50公斤比同等级白小麦低2元;红小麦比同等级白小麦低5元。
  针对农民反映小麦收购中实际结算价达不到保护价水平的问题,这位负责人指出,原因是多方面的,通常情况下是由于农民交售的小麦中不完善粒、水分或杂质超标造成的。他强调,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粮食应当按质论价,既不能让农民吃亏,也不能让国家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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