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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未能归案的背后——贵州都匀市政府干预一起司法案的调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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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08-02
第4版(要闻)
专栏:社会观察

犯罪嫌疑人未能归案的背后
  ——贵州都匀市政府干预一起司法案的调查
本报记者王莹
  赵幼明,原贵州省贵阳市化建公司都匀分公司法人代表,去年12月以涉嫌挪用资金罪被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贵阳市公安机关三次去都匀市执行逮捕,由于受到当地政府干预,均无功而返。
  今年1月18日,本报刊登记者调查《工商局长违规行政集体财产顷刻变私》,对都匀市工商局违规行政,未经贵阳市化建公司同意,便批准其都匀分公司的法人代表赵幼明将分公司这一集体企业变更为私人企业进行了报道。随后,在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督促下,都匀市工商局对自身的违规行为进行了整改,并把赵幼明已经注册的私人企业予以注销。由于在集体企业转为个人企业的过程中,赵幼明对分公司的大量财产进行转移,据为己有,贵阳市公安局认为赵幼明此举已经构成涉嫌侵占公司财物罪,决定对其立案调查。在立案调查阶段,贵阳市公安局多次传唤,赵幼明都不予理睬。在此期间,都匀市人民政府却接连下发了匀府报(2000)82、90号文件,称赵幼明是应都匀市招商引资政策来投资的客商,不存在任何侵占财物的行为,赵幼明与总公司之间的纠纷属经济纠纷,贵阳市公安局插手这一纠纷欠妥,故请求州政府转报省政府及有关部门,予以协调。黔南州公安局、黔南州政法委也分别作出报告,要求上级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此事。
  贵阳市公安局排除种种阻力,对此案侦查完毕,认为赵幼明已构成犯罪,依法定程序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报捕,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做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然而,贵阳市公安局有关人员持批捕证三下都匀抓捕犯罪嫌疑人时,遭遇到的事情却颇令人无奈。黔南州、都匀市有关部门领导均表示,找赵幼明调查情况可以,但不同意对其实行逮捕。州政法委又进一步给省政法委发出明传电报,对贵阳市公安局的执法行为表示异议,并称此案应属都匀管辖。
  都匀市代理市长陈忆秋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此案属于经济纠纷,管辖权在都匀,并称上述文件是依据市政府法律顾问的意见做出的。
  我国的《律师法》明文规定: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可都匀市政府的法律顾问竟然同时担任了市政府的法制办主任。这位兼职律师强调说,是贵阳市公安局越权立案在先,才引发了都匀市政府的两份文件。又说:即使赵幼明构成犯罪,也应该由都匀来管。
  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批捕处的马志祥处长提起此事,非常气愤,认为对这样一个普通案件的批捕无法执行,完全是由于当地政府干预司法造成的。对于都匀市政府、黔南州政府重点强调的管辖权的问题,马处长说: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在法庭没有做出判决以前,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干涉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都匀市政府及黔南州政法委无权取代司法机关对案件的查处。
  赵幼明的公司是由集体企业非法变更而来,其执照已被都匀市工商局注销,为什么在都匀市政府的文件上,他竟成了前来投资的客商?在得知自己被批捕以后,赵幼明曾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反映此事,之后反映材料转至公安部纪委。公安部纪委发公函要求贵州省公安厅核查此事。令人不解的是:赵幼明在此份反映材料中,竟然有都匀市政府为其辩护的两份文件、都匀市政府论证其不属于犯罪的法律意见书及黔南州政法委、黔南州公安局类似认识的有关文件的复印件。政府的文件是如何落到被追逃的犯罪嫌疑人手中去的,只有都匀市政府的有关人员最清楚。
  编者的话
  一个用非法手段侵吞集体财产而被司法机关依法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却受到都匀市政府的袒护,司法机关依法办案一再受到干扰,这种现象令人深思。任何案件依法进入诉讼程序后,司法机关都必须依法办理,在此期间,任何其它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干预司法的独立性。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不断健全的今天,如何营造一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环境,这是值得都匀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深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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