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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近外贸登记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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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08-03
第5版(国民经济)
专栏:经济时评

  从现在起,外贸经营权告别审批制,实行“过渡式”的登记和核准制,这意味着非公有制经济外贸领域的准入限制也随之取消——
走近外贸登记制
龚雯
  我国外贸经营权终于又放开了一大步——近日,外经贸部宣布,本着“自主申请,公开透明,统一规范,依法监督”的原则,对各类所有制企业实行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和核准制,这意味着多年来的审批制从此退出外贸舞台,也意味着非公有制经济外贸领域的准入限制随之取消。
  根据这项新政策,将对进出口经营资格进行分类管理:申请外贸流通经营权的企业只须具备不低于500万元的注册资金(中西部不低于300万元)及相关条件,申请自营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只须具备不低于300万元的注册资金(中西部、少数民族地区不低于200万元,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机电产品企业不低于100万元)及相关条件。另外,外经贸部和授权发证机构在核准或登记企业进出口经营范围时,不再单列贸易方式,企业可以按国家规定以各种贸易方式从事进出口业务。
  放开外贸经营权,一直是我国外贸体制改革中的焦点和难点。1998—2000年,外经贸部先后对国家重点企业、全国大型工业企业等实行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备案制,对全国范围内的国有、集体所有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生产企业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特别是这期间,对私营企业几次“松绑”,使一大批私企获得进军国际市场的入门券。目前,除原先的“国字号”企业外,还有16万多家三资企业和1000多家私营企业拿到了外贸自营权,初步形成千帆竞发的格局。
  按照我国入世谈判中的承诺,入世后,经过3年过渡期,对外贸易将全面推行登记制,就是说,企业只需到主管部门登记,即可做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生意。此次出台登记和核准制,是加快进出口经营资格从审批制转向登记制的重要步骤。这样,减少了企业申报进出口经营权的中间环节,简化了申报程序,有利于为各类企业创造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有利于扩大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尤其是外企、私企经营权的放开,给这些企业带来了动力,为出口的可持续增长注入了活力,外企先进的经营理念和宽广的渠道,私企灵活的机制和各具特色的销售手段,都是开拓出口市场的希望所在。今年我国出口明显减速,完成全年出口增长目标难度很大,千方百计扩大出口,需要让一切有能力、有潜力的企业挣脱有形无形的束缚,积极参与到出口大军中去。
  当然,作为过渡措施,登记和核准制还存在一些不足,比如某些“门槛”仍然偏高等,有待进一步改进完善,使之最终彻底转为符合国际惯例的登记制,推动更多的企业在国际商战中一显身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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