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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08-03
第7版(国际周刊)
专栏:国际资料库

仲裁小百科
李咏梅
  仲裁,是居中公断之意。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指法律关系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协议,授权第三人为公断人,对争议进行裁量,并自愿执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
  仲裁制度的起源
  得益于其独特优势,仲裁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仲裁制度历史悠久,在古罗马《十二铜表法》中即有相关记载。但是,仲裁正式成为法律制度,则源于中世纪。14世纪中叶,瑞典地方法典已将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法在法令条例中予以规定。1697年,英国议会也正式承认仲裁制度。19世纪初许多国家将仲裁作为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早期仲裁主要是作为解决国内民商事纠纷的机制。但是,中世纪欧洲行商法院已具备了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雏形。19世纪末20世纪初作为解决国际贸易及海事纠纷的常用方法,获得了国际社会的广泛承认和应用。20世纪后,尤其是近几十年来,随着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仲裁制度发展迅速。国际社会致力于统一国际仲裁立法的工作,并取得了一系列成就。其中最重要的是1958年《纽约公约》的签订及获得100多个国家接受。
  仲裁制度的发展与特征
  随着经济全球化,法律也出现了国际化趋势。仲裁制度在这一背景下,也取得了一些新发展;仲裁范围扩大;灵活性增强;国内、国际仲裁界线变得模糊;仲裁一体化、国际化的趋势增强等等。这一系列新变化使仲裁这一法律制度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广阔的发展前景。
  虽然仲裁发展至今,早已失去早期的简易性而日益复杂化、法律化、制度化。但是,仲裁的固有特征仍然存在。如:当事人的自治性、民间性;仲裁裁决的强制约束力;仲裁的灵活性、经济性等等。另一方面,仲裁法律化和制度化的加强,使得仲裁制度进一步发展和完善。这也使得仲裁不再单纯具私人契约及商人习惯法性质,而成为国家法律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仲裁已为契约性、自治性和司法性的有机结合,成为以司法强制力为保障的、高度自治的争议解决法律机制。
  仲裁的种类
  仲裁的种类依划分标准不同而不同,一般有以下几种:以是否设有常设仲裁机构为依据,分为临时仲裁(特别仲裁)和机构仲裁(制度仲裁)。临时仲裁,不依赖于任何常设机构,虽然是仲裁的初始形态,但有其优越性,目前仍为许多国家采用。机构仲裁则依赖于一定常设仲裁机构,有其固定的仲裁规则,程序较严格。机构仲裁是目前国际社会主要的仲裁方式。
  根据是否涉及不同国家当事人或其它涉外因素分为国内仲裁和国际仲裁。目前两者的区别有淡化趋势。一般国际仲裁较国内仲裁自由。
  根据仲裁应用的实体规范不同,分为依法仲裁和友好仲裁。友好仲裁是指当事人授权仲裁庭依公平原则和商业惯例、而非相关法律进行仲裁,这一仲裁方式较少使用,需要以当事人授权为前提。
  仲裁、诉讼与调解
  争议解决方式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大量争议。其解决方式无非是诉讼与非诉讼两大途径。非诉讼分为仲裁、调解、斡旋、协商等方式。目前,争议解决方法的多样性已经成为时代潮流,非诉讼解决方式(ADR——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日益受到重视。其中,实践中应用最广、最有实效、影响最大的ADR形式为仲裁。
  仲裁与诉讼仲裁与诉讼是密切联系而有差异的。这体现在许多方面。首先,两者性质不同。诉讼是国家司法行为,而仲裁则具民间性。其次,管辖权基础不同。诉讼为法定管辖,仲裁则在仲裁协议的基础上进行。具私人性。当事人得选择仲裁庭、仲裁员及仲裁适用的规则和法律。第三,两者遵循原则有别。诉讼为二审终审,得上诉、申诉。而仲裁则一裁终局,一般不可上诉、申诉。诉讼以公开为原则,而仲裁以不公开为常态,以保护当事人的秘密。此外,诉讼判决书和仲裁裁决书的强制执行方式有异。诉讼判决的效力直接,而仲裁裁决则需要接受司法监督,并由获胜方申请法院执行。当然,诉讼与仲裁的差异远非如此。差别之外,两者的共性是它们共同构筑了争议解决的主要渠道,为息讼止争,提供了良好的法律机制。
  仲裁与调解作为非诉讼解决争议方式,仲裁的优势不容置疑。但是,与调解相比,其劣势也是明显的。由于仲裁的对抗性本质,仲裁有时变得冗长、繁琐、费用大。甚至有时即便在仲裁中胜出,却得不到实质执行。相形之下,调解的优势在于其和解性、更大的经济性和灵活性。调解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多自由选择的空间。调解的非对抗性,使当事人不伤和气,更易于解决纠纷,也有利于其后的合作。
  更重要的是,调解所需时间较短,费用也大幅度降低。调解的灵活性随处可见:无论在时间、地点、程序还是规则上都极其灵活。正因如此,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当事人以调解作为解决未来及现时争议的方式。当然,调解并非完美,其缺憾为:不适用一些争议的解决;稳定性有时较差;和解协议效力较低,其性质仅同其它合同。责任方如果不执行和解协议,受损方只能据以提起诉讼,而不可如仲裁裁决一样,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需要指出的是,在实践中,调解协议往往与仲裁协议同时订立。这样和解协议的执行保障力较强。
  仲裁、调解两者的共性在于:都是非诉讼争议解决方式;都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两者的保密性都较好;适用范围广泛,尤其适合于商事纠纷的解决。
  综观仲裁、诉讼、调解三种争议解决方式,不难看出,三者各有短长。在实践中,当事人应结合具体情况,予以应用,以求迅速、经济、高效地解决纠纷。保护己方合法利益。从法律角度而言,三者以其自由性、灵活性、经济性及效力的平衡,形成了比较缜密的解决纠纷的框架机制,从而有效地为当事人解决纠纷提供了多样性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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