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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与国际接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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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08-03
第7版(国际周刊)
专栏:

仲裁:与国际接轨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晓川
  中国即将加入WTO,使我国仲裁事业获得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同时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随着国际经贸关系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必将有越来越多的经贸人士选择商事仲裁来解决纠纷,国际经贸界对中国的商事仲裁体制也会提出更高更严格的要求。
  50年代初期,我国已经设立了民间涉外仲裁机构(现名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CIETAC),国内的经济合同仲裁机构也于80年代建立起来。这些仲裁机构的实践,为我国商事仲裁制度积累了一定经验。但那时,我国的仲裁制度毕竟不够完善,和国际通行的仲裁制度也有很多不相通之处。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特别是1995年《仲裁法》施行以来,中国仲裁实践活动得到了较为充分的发展,仲裁制度发生了巨大变化。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和成熟的仲裁制度,基本上实现了与国际接轨,中国仲裁声誉在国际上逐年提高,在国际仲裁领域已经占据了重要的一席之地。
  这些年来,中国一直特别重视仲裁的发展和与国际接轨工作。一方面,抓紧制定新法和修改相关的原有法规。另一方面,积极加入重要的国际仲裁公约,并在与许多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和司法协助协定中规定仲裁内容。1986年,中国加入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这标志着中国在仲裁方面开始步入国际化的轨道。1989年,CIETAC新仲裁规则施行,进一步推动了中国国际仲裁的现代化和国际化。1995年《仲裁法》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与国际接轨的仲裁法律体系已经建立。《仲裁法》施行之后,最高法院又针对在仲裁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做出了30多页司法解释,对促进我国仲裁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起到了重要作用。
  以1995年《仲裁法》为标志和主要内容的我国仲裁法律,构造了仲裁与行政权力的分离和一裁终局的国际仲裁的基本模式。从仲裁委员会的设立、仲裁员的聘任,一直到仲裁庭的组成、庭审和裁决,最后到仲裁的执行和仲裁司法监督,体现了我国仲裁与国际通行的仲裁体制的融合。
  CIETAC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CMAC)这两个以前专门司职涉外仲裁的机构,在他们的40余年的涉外仲裁实践中,不断吸收国际仲裁经验,不断完善自己的仲裁规则,在中国仲裁制度的完善和与国际接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CIETAC已经成为亚太地区主要仲裁机构,在国际仲裁界享有盛誉,受案量在世界上名列前茅。《仲裁法》颁布以后,我国重新组建的仲裁机构有100多个,这些仲裁机构大多数起点高,仲裁员素质好,运作较为规范,经过几年的实践努力,已经成为仲裁体制的有生力量。
  虽然中国仲裁在发展速度和与国际接轨方面取得了较大成绩,但还不能说完全适应了我国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进程的要求,在相当的层面上,中国的仲裁体制还存在应改革之处,有些问题需要认真加以解决。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关于仲裁协议的相关规定较为僵硬,不符合国际惯例中对仲裁协议尽量使之有效、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这方面,应吸收借鉴国际上的相关制度,在仲裁协议存在不完善不明确问题时,应由法院进行规定,使当事人能够实现一种依仲裁方案解决纠纷的意愿。第二,应在法律上确立临时仲裁制度,使我国仲裁的形式多几种选择,以适应不同当事人和不同案件的相应要求。第三,我国《仲裁法》关于涉外仲裁的专门规定,形成了内外有别的仲裁法律体制,不符合现代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的平等要求,应该在条件成熟时加以修改。第四,在我国仲裁法律中,对仲裁委员会未作具体和可操作的规定,不利于我国仲裁机构的行业管理和自我约束,在一定程度上,也不利于仲裁与行政权力的真正脱离。
  中国即将加入WTO,使我国仲裁事业获得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同时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随着国际经贸关系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必将有越来越多的经贸人士选择商事仲裁来解决纠纷,国际经贸界对中国的商事仲裁体制也会提出更高更严格的要求。这对中国来说无疑面临着挑战。面对挑战,进一步健全我国的仲裁体制,使之进一步与国际接轨,是我国必须进行的工作。完善优良的仲裁法律环境,对于适应“入世”后快速发展的国际经贸法律关系是必不可少的。我国仲裁制度的完善和对新形势的适应与否,直接关系到我国进一步改革开放的步伐和在国际合作和竞争关系中的地位。从仲裁业本身来说,“入世”后,完善的仲裁体制,又吸收越来越多的国内外人士在中国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这会极大地促进我国仲裁业的发展。所以,我们应该进一步吸收国际先进的仲裁体制和经验,进一步改进我国仲裁体制中存在的弊端,以一个崭新的面貌迎接我国仲裁的新春天。(附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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