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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保公正——湖北省人民法院改革审判机制记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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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08-08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为了确保公正
——湖北省人民法院改革审判机制记事(附图片1张)
程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司法改革,走出一条符合审判工作实际,快捷高效的新路子,引起司法界权威人士和人大代表的瞩目。
  湖北高院在各项审判工作中,把推行公开审判作为审判改革的切入点,建立严格的考评制度。为了防止公开审判走过场,该院坚持院长、庭长听审制,或是由他们担任审判长直接审判重大案件,加大对公开审判的监督、指导。此外,狠抓办案质量,要求法官将每一件案件都必须办得符合要求。他们在坚持各项审判原则和制度的同时,还从健全办案制度入手,规范执法活动,先后制定了案件质量考察制度、案件审理流程制度以及《审判工作细则》、《错案追究制》,制订和推行《诉讼提示》、《举证须知》等一系列规章制度,较好地保证了办案质量。
  1998年以来,湖北高院积极开展审判方式改革和实践。在刑事审判工作中,他们采用“控辩式”的方法直接开庭审理案件,法官着重于主持庭审和听取事实、证据,由公诉人和辩护人相互举证、质证,以保证法官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正确的认定,增强了审判工作的透明度和执法的公正性。他们还采取“一步到庭”的方式审判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大胆探索实践“听证会”、“排期开庭”等审判方式,目前,全省法院审理案件的开庭率已在90%以上,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保障了公正裁判。
  司法公正不仅要体现在裁决的过程和裁判的结果上,还要体现在执法的实际效果上,通过有效的执行使公正的裁决最终得到实现。
  湖北高院认为,执行工作与审判工作性质不同,具有行政性特点,执行工作应当实行垂直领导管理体制。1999年12月,湖北高院党组认真贯彻中共中央(1999)11号文件,力克执行难,整顿执行乱。包括省高级法院在内的全省10多个法院已设立了实行垂直领导的执行工作局,建立了以省级法院为中心的对执行实行统一管理、协调的新体制。自2000年至今年上半年,全省法院已执结生效的法律判决165766件,执行标的额131.18亿元人民币。
  湖北高院院长吴家友指出,设立执行工作局,决不仅仅是原执行庭名称上的改变,而是对执行工作的性质、任务有了新认识后所进行的大胆探索和改革。
  (压题照片:唐业继摄)(附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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