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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优化人大代表职业素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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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08-15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决策参谋

  人大代表是听民事、察民情、吐民意、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使者”。然而,极少数人大代表职业素养欠佳是制约人大整体功能正常发挥的一大“瓶颈”,那么——
如何优化人大代表职业素养
本报记者毛磊
  山西吉县原副县长姜建仲在今年初为竞选县长,向40名县人大代表每人行贿500元,其中只有一人拒不接受,还有一人在案件调查前将钱退出。换言之,40名人大代表中,竟有39人接受了贿赂,这种现象真是令人惊诧和痛心。
  人民代表是人民选出来的,他们要代表人民发言,代表人民监督政府,代表人民选举,通俗地说,就是要投上庄严的一票。而山西吉县的这些人民代表,明知姜建仲行贿是为了当县长,竟坦然接受了贿赂,而且受贿人数所占比例竟如此之高,这实在使我们有理由对这些代表的整体素质提出质疑。
  不可否认,由于人大代表的产生长期偏重于其先进性和代表性,而忽略人大代表参政议政应有的专业性,以致人大代表的职业素养一直难如人意,被戏称为“表决机器”、“画圈代表”。有的人大代表仅仅把代表视为“荣誉”,有的企业领导代表只当“挂名代表”、“举手代表”,不行使代表权利,不履行代表义务,直到今天我国各级人大尤其是地方人大代表的职业素养依然现状堪忧。
  目前,全国现有各级人大代表323万多人。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受人民委托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他们不仅是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关系的桥梁和纽带,也是推动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重要力量。人大代表的素质如何,直接影响到国家权力机关职能作用的发挥,关系到人大的形象和权威。优化人大代表的职业素养对于改善人大形象和提升人大权威具有积极意义。
  司法部司法研究所青年学者刘武俊近日接受记者采访时提出,当前如何提升和优化人大代表的职业素养,已成为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他认为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
  ——优化和改善人大代表的现有结构,适当增加律师、记者这两类职业角色的代表比例。作为“法律人”的律师和作为“新闻人”的记者专业化程度较高,角色的民间性强,贴近民众,了解社情民意,且具有敢于仗义执言的职业个性。从这个意义上讲,律师和记者这两种角色的职业特质和职业个性与人大代表的职业素养要求颇为吻合。
  近年来律师参与立法活动渐趋活跃。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曾委托重庆某律师事务所代为起草《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这部地方性法规,开创了律师事务所参与地方立法之先河。人大的立法和监督工作是法律性非常强的专门工作,律师往往可以为人大的立法和监督工作提供可行性较强的法律意见,因而适当扩大人大代表队伍中的律师比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人大代表队伍结构上的缺憾。在条件成熟之后,也可以考虑在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单独增设律师代表团。可以预言,随着律师参政议政积极性的逐渐高涨,律师职业背景的人大代表在人大立法和监督工作中将大有用武之地。
  ——完善现行选举制度,引进竞选制度,通过竞选激活人大代表选举的竞争意识,优化人大代表的职业素养,从根本上淡化人大代表选举中长期存在的“走过场”的形式主义色彩。
  刘武俊特别强调,现行选举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见我国人大代表的选举过于注重选举权的普遍性和平等原则。其实人大代表应当具有比一般选民更高的素质。公务员暂行条例、法官法、检察官法等法律法规对相关国家公职人员都提出了较高的资格要求,有关法律唯独对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委员的资历要求过低,这实在令人匪夷所思。而对被选举权加以适当的条件限制,尤其是要求具备一定的受教育程度,并不违反选举权的平等原则,是完全必要的。
  ——重视人大代表的继续教育培训,提升人大代表的职业化程度,使人大代表的职业素养得到延续性保证。
  ——对人大代表优先聘为人民陪审员,让人大代表通过多参加庭审,增强对法律的感性认识,进而提高法律专业素养。
  人们常说,立法是一门科学,监督是一门艺术。作为国家立法者和法律实施监督者的人大代表,只有具备了相应的法律素质,才能真正有能力从事立法科学和监督艺术。
  刘武俊最后对记者表示,在“依法治国”背景下,人大亟待树立自身的法理型权威。优化和提升人大代表的职业素养,无疑是改善人大形象,凸显人大法理型权威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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