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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患要用法律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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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08-15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水患要用法律治
叶晓龙
  水啊!水!
  水是我们这个国家南北不均的宝贵资源,祖国的南方大雨滂沱,防洪防涝,北方却可能赤地千里,抗旱正急!
  关于水的话题,众所周知,我国是一个水资源十分短缺的国家,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和发展,水资源短缺的矛盾将更加突出。而且我国特定的地理和气候条件又决定了我国水资源时空分布严重不均,特别是西北地区,此种状况就更加严峻。据悉我国有6个省、区人均水资源量少于500立方米,尚不足人类生存对水的起码要求(1000立方米为人类生存最起码要求),另有16个省、区处于严重缺水状态(即人均水资源量在2000立方米以内)。不仅如此,严重的水污染与水浪费还相当严重。就水污染而言,目前我国全国河流近一半受到污染,1/10损失使用价值,其他湖泊池塘地下水都有不同程度的污染。拿水浪费来说,据央视报道,单北京市每年用来洗车的水就足足洗掉了3个昆明湖。据专家论证,随着农业人口向城市的集中,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水浪费与水污染现象将更加严重。
  如此严重的水患问题,如何解决?以前我们过多地运用行政手段,如计划、命令、通知等,问题虽有所缓解,但治标没能治本。如淮河治污工程,从“零点行动”到倒计时为零,水污染、水浪费现象依然如故。因此,对水资源的深入研究,使水资源进入市场,依法治污治水就成为一项紧迫的时代课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水资源的使用权即水权,作为一种通过法律确立的权利(物权的一种),其价值只有通过市场交换后才可以得到更全面、实际的体现。水的使用权进入市场后,必然涉及到一系列市场法制规则。充分利用法制的保障作用,水的利用才能实现有效节制和合理保护。因为对于水权,人们只有在真正了解和把握其法律确定的价值后,才会更好地去珍惜它、爱护它。人们珍惜、爱护水资源,就会尽量减少水浪费与水污染,实现水资源的充分利用。
  同时,水资源通过法律成为商品进入市场后,人们就会为了扩大“货源”而不断开源节流,会通过各种渠道加强对水资源的投资,为了使该商品价值上升,人们会想方设法保护和提高水质量。这样,在法治环境中,不仅可以使国家有限的资源得到充分而有效的利用,而且可以改进水质和加强改善水设施,不断增加发展可用的水资源。另外,水权作为物权,其权利的行使和实现,必须借助物权法、合同法与其他民商法的保障。水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在市场交换过程中,发生争议、纠纷必然有某种特殊性,解决这种纠纷、争议,必须要求有与之相应的特殊法律规则。此外,有权利必然有救济,水权一旦为法律确立,就必须确立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救济机制。
  毋庸置疑,水市场必须在依法治水中运作,形成一种有利于水市场正常运作的法治环境和秩序,尽管目前已有《水资源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但在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用水等问题上尚无法可依,物权法、民商法中对水权作为物权的特殊性规定也不够。加之执法尤其是行政执法中尚存在执法不严、地方保护等问题,因而依法治水,依法节水,依法用水,依法保护水,依法管水,依法解决水权争议等还未能真正做到。
  因此,要解决我国水患问题,必须从法律上加以解决,完善有关法律,加强执法人员素质,增加水权的有关法律宣传,真正实现以法治水。(附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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