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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刍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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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08-15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探源与思考

国际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刍议
景屏
  20万只印有“PHILIPS”字样的假冒启辉器日前被南京新生圩海关公开销毁,侵权人同时被处以3万元的罚款,引出了一段有关国际知识产权海关保护问题的思考。
  今年2月22日,南京一家进出口公司委托金陵报关公司向南京新生圩海关申报出口卤素灯70万只。细心的关员在开箱查验后发现出口货物却是启辉器,其中20万只印有“PHILIPS”商标,50万只印有“SILVANIA”商标。据查获该案的新生圩海关关员说,此次之所以能断定这批出口的产品是假冒产品,完全是凭着日常的生活经验,知道“PHILIPS”是名牌,当时在海关总署的知识产权保护权利备案中还没有查到相关记录,不死心,又与飞利浦公司中国总部联系才确知这批货物是假冒的。飞利浦公司因此次事件认识到海关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立即补办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备案手续。企图一同出口的另外50万只标有“SILVA-NIA”商标的启辉器是否也是侵权产品,却因为同样没有进行知识产权海关备案,也不是在我国驰名的商标所以无从查证。而如果“SILVANIA”商标的注册商标权利人另有其人,并且在海关总署申办了知识产权保护备案,事情就简单多了。
  我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缔约国,根据公约国民待遇原则和独立保护原则规定,国外注册商标要取得我国法律保护必须先进行登记,并且只能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实施保护。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规定,权利人要求海关对其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的,应当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备案,并在其认为必要时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全国各地海关在进出口查验时,都将对照备案资料严格审查货物来源,并要求出口商提供商标专用权证明,这就使造假者再也无隙可钻。
  任何一个知识产权权利人只要向海关总署提出书面申请,手续齐备,都将得到海关的保护。首先由权利人统一向海关总署提交一份书面申请书,内容主要包括:一、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注册地、住所等自然情况;二、注册商标的注册号、内容及有效期限;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货物的名称及其产地;四、被授权或者许可使用知识产权的人;五、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货物的主要进出境海关、进出口商、主要特征、正常价格等有关情况;六、已知侵权货物的制造商、进出口商、主要进出境海关、主要特征、价格等情况。
  海关总署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通知申请人是否准予备案。海关总署准予备案的,发给知识产权保护证书;不予备案的,则说明理由。
  这样,在备案的有效期内,权利人如果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我国关境的,可以向当地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同时全国各地海关也根据在海关总署的备案资料,依职权主动帮助备案的权利人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一旦发现嫌疑线索,主动通知权利人。海关在申请人提交与货物等值的担保金后,可以根据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对于收货人或者发货人未提出异议的,海关经过调查,有权将扣留的货物按侵权货物处理,并可以对相关侵权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理。收货人或者发货人提出异议的,海关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将侵权争议提请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据统计,目前全国在海关总署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备案的商标权有1503个,加上申请专利权和著作权共计2147个,而其中申请保护的国外商标权459个、知识产权总数为623个,均仅占三成。这一状况与其出口产品总值在我国外贸中的比重相比显然失衡。
  与国外知识产权在海关总署备案比例形成对照的是,现实中此类侵犯国外知识产权的现象已是频频发生,这足以说明企业申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不仅很有必要,也是相当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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