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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立法:改善医患关系的关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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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08-15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社会视点

完善立法:改善医患关系的关键
本报记者王比学
  事实触目惊心
  一名患者因鼻息肉在华西医科大学附一院住院治疗,手术后,患者认为手术不成功,寻机报复主刀医生。今年4月17日下午4时45分,患者用菜刀对着毫无防备的该院耳鼻喉科主治医师王恺一阵猛砍,致使王恺的头部、双上肢、双手背部多处被砍伤。据悉,近5年来,华西医科大学附一院曾多次发生类似事件,医务人员遭伤害、被侮辱、围攻达50多次,王恺事件只是其中最严重的一起。7月25日,伤害王恺的凶手已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
  7月13日,湖南中医学院附一院血液科学术带头人、国内知名血液病专家王万林教授被患者连捅46刀,不幸身亡。凶手是一名工程师,同时还是在读研究生,他因所患疾病没有根治,钱也花去不少,便认为是王教授和医院欺骗了他,最终导致凶杀事件。
  7月25日上午,一名患者在北京协和医院因病抢救无效死亡。当晚,死者家属到医院查找死者生前看病的片子,没找着,怀疑是清洁工清走了,在与清洁工交涉过程中,神经外科副主任王任直闻声前来,被患者家属打伤。目前凶手已被依法交司法机关处理。
  今年上半年的一天,解放军304医院急救部一名医生被患者家属打得鼻青眼肿,起因是患者家属嫌医生提出的各项必要检查太繁琐,医生的处理不及时,话不投机,于是大打出手。
  有不少医生反映,现在患者在医院吵、闹、骂是常事,多半发生在急、伤、重的病室。
  据统计,从1997年到2000年,仅北京市106所医院就发生殴打医生事件525起,伤残人数达94人。
  近来伤害医生的血腥事件屡屡发生,令人触目惊心。这种粗暴的行径,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谴责。
  架起理解桥梁
  最近网上除了谴责声外,我们还听到了一些相反的声音。为什么行凶者反而还会得到个别人的同情呢?这其中恐怕还是一个缺乏相互理解的问题。
  我们不否认当前确有个别医生见钱眼开,惟利是图,责任心不强,治疗不及时。但绝大多数医生是尽职尽责的。他们为了患者的利益放弃了无数个休息日,在抢救病人过程中,尤其是在手术中的付出是常人无法体验到的。记者在医院亲眼见到医生口对口地帮患者吸痰、用手抠大便。有位医生曾对记者说:“这些活即使是自己的亲人也不见得会做,而我们经常会遇到这样的事,太平常了。”
  一些医务工作者认为,当前很多医疗事故纠纷是由于患者对医疗服务质量产生质疑或不信任,而医生对医疗问题的认识与患者又难以达成共识造成的。个别患者由于缺乏医学常识,对医院和医生期望值过高,一旦没有达到预期目的,就怪罪于医院和医生。
  医生屡屡被打,给医务人员造成了一种从未有过的压力,记者在与一些平日熟悉的医生交谈中,明显感觉到这点。沉重的心理负担,人人自危,医生的合法权利甚至连最基本的生存权都没有保障,长此以往,又怎能安心治病救人,以后谁还敢做医生?
  解放军302医院一位年轻有为的医生对记者说:“以前刚毕业时还雄心勃勃,可自从去年被患者误解而遭恐吓后,现在在救人的同时,我也不得不先考虑如何保护自己。”
  在我国烧伤界有很高声望的解放军304医院烧伤科副主任、曾留学加拿大的医学博士后贾晓明教授,是位从医28年的主任医师。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现在我们的医院经常进行医德医风教育,要求我们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医生们一方面把救死扶伤作为己任,另一方面又感到自身基本的人身权得不到保障,这是矛盾的。”
  呼唤法律保护
  北京协和医院医务处是专门处理医患纠纷的部门,但现在协和医院只有20%左右纠纷的患者或家属告上法庭。究其原因恐怕是患者及其家属对目前我国处理医疗事故的方法不信任。目前,医疗纠纷处理的法律仍沿用80年代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不少人认为该办法是一旦发生医疗纠纷,自己给自己鉴定,老子给儿子鉴定,很难保证鉴定的公正、公平性。与其这样,还不如自己动武以解心头不平。有识人士提出,以完善立法为基础的相关措施是处理医疗纠纷,改善当前紧张医患关系的关键。今年“两会”期间,13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建议,根据我国目前医疗纠纷处理的现状,为了使医院妥善解决医疗纠纷,应制定《医疗事故处理法》或制定新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把处理医患纠纷纳入法制轨道,做到有法可依,并建议建立医疗赔偿保险制度,保护患者也保护医生的合法权益。
  贾晓明教授还认为,我们一方面呼吁尽快立法,另一方面,作为医务工作者也应用自身良好的行为规范、严谨的工作作风和精湛的医术,使病人尽早康复,避免或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但同时他也说,单纯强调医生的精神境界显然不行,对那些蛮不讲理的人,也应通过法律来约束。
  有关部门对医患纠纷问题已引起了足够的重视。8月8日,卫生部和公安部联合发出通告,要求公众遵守医疗机构的有关规章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侵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违者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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