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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新闻工作者的举报遭遇——对江西铜业公司一起劳动争议案的调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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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08-16
第10版(读者来信)
专栏:大港杯头条竞赛

一位新闻工作者的举报遭遇
  ——对江西铜业公司一起劳动争议案的调查
本报记者吕明军傅丁根
  马平原是江西铜业公司党委宣传部新闻科长。作为现代企业新闻工作者,他是称职的、出色的,多次获得本公司及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荣誉称号,为公司宣传作出了积极贡献。此外,他业余还研究经济理论,兼任多家大学和研究机构的客座教授和研究员,时有专著出版,在江西及企业新闻界小有名气。然而,使他更出名的是,2000年2月16日,他被江西铜业公司除名了。
  江西铜业公司将马平除名的理由是马平无故旷工94天。马平则说,实际情况并非如此,这并不是问题的实质方面。
  1995年10月23日,马平与江西铜业公司依照《劳动法》及江西省有关规定,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马平在公司宣传部工作,任新闻科科长职务。马平在认真履行自己职责的同时,以新闻工作者的敏感,发现公司管理混乱、决策失误、公司领导违法违纪、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等问题。从1997年底开始,马平多次向中纪委、中组部及公司主管部门署名举报公司领导的问题,引起有关部门重视。但主管部门在江西铜业公司调查核实马平的举报内容时,由于方法不当,马平作为举报人的身份被暴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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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8年5月,江西铜业公司有关负责人找马平谈话,要求他停止举报行为,并暗示要变动他的工作。其间,马平还多次接到来路不明的恐吓电话。为防不测,马平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请求保护。同年7月,江西铜业公司作出将马平调出机关的组织决定,并开出了调令。但马平从未收到过任何调令。8月26日,公司交给马平一份《机关职工调离移交清单》。马平这时才知道他的新闻科科长职务实际上给免了。
  马平认为,他的工作完全达到了劳动合同约定的定额和质量要求,完全胜任新闻科科长的工作。江西铜业公司强行调他到并不熟悉的岗位工作,不是用其所长,不是正常的工作调动。于是马平拒绝办理调动手续,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表明了自己的意见。
  江西铜业公司介绍说,调动马平的工作是根据上级减员增效的精神,是正常的人员分流。但据记者了解,江西铜业公司调动马平的工作后,新闻科长的岗位并未撤消,新闻科的人员也未减少,而且,江西铜业公司很快安排他人取代了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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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举报而被调动工作,马平当然不服,拒绝到新岗位上班。值得一提的是,在江西铜业公司动员马平服从调动的同时,马平提出了休年假和病假的申请,得到了批准。休假时间安排在1998年8月。但江西铜业公司从1998年9月开始,即停发马平的工资、奖金及一切福利待遇。马平在岗位被他人替代、公司不予考勤、没有工资、请假无人理的情况下,在宣传部干坐了四个月之久。
  “上班”已无意义,马平被迫离岗,踏上了艰难的上访之路。他多次自费到南昌、北京等地上访,向有关部门举报公司领导的腐败问题。
  记者了解到,检察机关对马平的举报已经受理,虽然至今没有任何结论,但江西铜业公司近几年连续发生几起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和安全事故,已经证明马平举报的部分内容属实。
  2000年2月16日,江西铜业公司以马平连续旷工94天为由,对马平作出予以除名的处理决定。这一结果,马平始料未及。他决定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就江西铜业公司对马平的一系列处理措施及有关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法律界有关人士。他们认为,马平与江西铜业公司的关系是劳动合同关系,江西铜业公司调动马平的工作即是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按照法律规定,变更劳动合同与签订劳动合同一样,必须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不能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引起劳动争议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期间对马平不能按照无故旷工处理。江西铜业公司不征得马平的同意,单方面变更马平的工作,是不符合法律规范的。江西铜业公司违约在先,而后又将马平除名,更是违法行为。
  马平对记者说,江西铜业公司从调动他的工作岗位,直至最后将他除名,不仅不符合法律规定,纯粹是对其举报的打击报复。
  江西铜业公司也有说法,马平举报的是江西铜业公司的领导,而将马平除名的是江西铜业公司,前者是法定代表人,后者是法人。马平的举报与马平被除名两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职工奖惩条例》,除不可抗力之外,职工未经批准不上班即为旷工,无正当理由旷工14天即可除名。马平旷工94天是事实,公司按照条例规定将其除名并无不当。
  但马平说,他不是无故旷工,是被迫离岗举报,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江西铜业公司对他打击报复。江西铜业公司应负完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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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平被除名,由此引发出两个问题:被迫离岗举报企业领导算不算无故旷工?举报问题查清之前,企业能不能将举报人除名?
  马平先后向贵溪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向贵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均告败诉。马平对此疑惑不解:举报何罪之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谁来保护?
  有关人士对记者说,我国虽然制定了《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检举、控告人依法进行的检举、控告,不得以任何借口打击报复举报人,但规定内容过于原则,缺乏操作性,如:什么情况属于打击报复,有关部门如何认定打击报复,打击报复的用人单位和责任人的相应责任,举报人有何法律救济途径等,均没有具体规定,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还难以得到切实保护。
  马平说,不管最后结局如何,他坚信自己举报的问题总有一天会被查实,他要把官司打到底。由于被公司除名,他已无任何经济来源,生活近乎穷困潦倒,过去的同事大都不敢接近他了。马平说,他真没想到举报之路会这么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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