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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促进市场经济秩序规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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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08-17
第6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加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促进市场经济秩序规范
岳云龙
  1998年10月,国务院颁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标志着一个新的管理制度———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在我国的建立。今年4月,国务院又专门作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提出要完善市场监督机制,加大监管力度。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的这一重要决定,有必要充分认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
  把守市场准入关,从源头防止鱼目混珠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和事业单位分别出现了相应的变化。一方面,完善的市场经济要求市场必须是完整的大市场。其中不少市场的交易对象主要由事业单位提供。因此,市场需要事业单位进入。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补偿机制等,发生了很大变化。其自身发展的内在规律,也决定了相当多的事业单位只有进入市场才能获得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得到更充分的消耗补偿。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现有事业单位都可以一古脑地随意进入市场。任何市场都是有规则的,不遵守这些规则就会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其中,“市场准入”规则是最重要的规则之一。具体到事业单位,这个规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只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符合法人标准的事业单位,才具备进入市场、成为市场主体的条件。二是这些具备了条件的事业单位,还必须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对其所具备条件的相关事项,如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开办资金、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等逐一进行法定审查。经确认均真实、合理、符合有关方针政策和规定,核准登记并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后,才取得进入市场的资格。
  实施跟踪监管,防止对市场扰乱和欺骗
  事业单位被核准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后,登记管理机关还要对其同登记内容有关的行为进行终身的跟踪监管。这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赋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也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必要措施。其中,以下几个方面的行为最容易造成扰乱或欺骗市场、破坏正常市场经济秩序的后果,需要登记管理机关加强监管和防范。一是丧失法人条件后继续以法人名义进行市场活动。二是超出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开展市场活动。三是不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四是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
  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所有事业单位法人每年都应提交上一年执行《条例》情况的报告,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审查。在现阶段,年度报告的提交与审查是日常监管的基本形式。相对于随时、随机的日常监管和针对具体事、具体单位的日常监管而言,这种监管方式具有内容全面、集中统一和更加制度化、更具强制性的特点。建立和实行年度报告提交和审查制度的重要目的,就是强化事业单位的行为规范意识,督促其自检自查,弥补一年间随时性监管中可能的遗漏。事业单位不认真地进行自检自查,不按规定及时提交年度报告,登记管理机关不能有效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对年度报告的审查职责,就会失去把问题解决在未造成后果之前或相对及时地“亡羊补牢”的机会,加大干扰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可能性或干扰破坏的程度。
  规范市场规范主体,促进规范质量提高
  市场经济秩序的规范主体由多方面组成。其中,不少事业单位的工作就是直接或间接地对市场经济秩序的某些方面进行规范,亦即担当着某方面市场经济秩序规范主体的角色。
  事业单位的这一特点,决定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相应特点。也就是,它不仅是对一般市场主体的规范,而且是对某些市场经济秩序规范主体的规范。不难想象,通过加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使这些市场经济秩序的规范者本身更加规范并加以保持,对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会起到多么大的积极作用。反过来,如果由于登记管理的薄弱或失当,不能有效地防止规范者的不规范,其直接后果就是规范者规范行为的不规范。由此所带来的对市场经济秩序的干扰,无疑会远远大于个别市场主体的个别不规范行为。
  为此,能否切实加强和完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对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在客观上就有了特别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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