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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关门,又滋生一批。仅靠行政命令,难以彻底根治小煤矿问题。那么——换种管法如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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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08-20
第9版(经济周刊)
专栏:

  一批关门,又滋生一批。仅靠行政命令,难以彻底根治小煤矿问题。那么——
换种管法如何
陈凯星宋斌张晓松
  自80年代以来,国家就开始整顿小煤矿,但是一批关门,又冒出一批。看来,仅靠行政命令,难以彻底根治小煤矿问题。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黄毅日前接受记者采访时建议,在继续采取严厉行政措施的同时,转变煤炭资源管理的方式,建立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提高煤炭采掘的准入“门槛”,运用经济手段解决采矿“小散乱”的问题。
  事实上,用经济手段治理小煤矿,已被许多国家的实践证明是成功的。50年代的美国也曾小矿林立、爆炸频繁,引起社会很大不满。为此,美国推行了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国家对资源进行拍卖,然后进行探矿、开采。购买者要想获利,就必须达到一定的生产规模,必须对资源精打细算,同时,要求矿主事先交纳足够的事故处理保证金,每死亡1人要赔付数十万甚至上百万美元。这一系列经济手段,使得小矿失去了生存空间。
  专家指出,小煤矿问题的出现,表明我国在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管理资源方面还存在诸多不适应。虽然我国目前也对采矿单位收取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但根据的却是生产量甚至销售量事后收取,而没有根据资源蕴藏量事前进行有偿转让。收费的额度也是微乎其微,这样,生产者无需多大的投入就能打井采煤,给小煤矿“遍地开花”开了方便之门。高峰时,全国小煤矿达到7万余个,而资源的回收率只有15%左右(大矿的资源回收率在75%至80%)。从一定意义上讲,这种政策等于在鼓励浪费资源。我们应当采用国际通用办法,逐步实行资源有偿使用政策,抬高采矿准入的经济门槛,走上“投入有保证、资源有人珍惜、安全有人负责”的良性发展之路。
  运用经济手段解决小煤矿存在的问题,还在于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真正实现优胜劣汰。安全标准等法规决定着投入水平,也决定着吨煤成本。目前小煤矿的吨煤成本只有30元左右,而大矿吨煤成本一般在118元左右。这使得小煤矿长期处于简易的生产状态。在事故的处理方面,除了继续严格执行地方行政领导责任追究制,对于采矿单位更要强化经济制裁手段。目前小煤矿一般都与矿工签订“生死合同”,一个遇难矿工只赔付2万元左右,甚至更少。这在一定程度上使不法矿主无视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所以应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加大经济处罚力度,让小煤矿的矿主“再也死不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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