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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村委会组织法执法检查组二次全会强调 加大村民自治执法和监督力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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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08-24
第4版(要闻)
专栏:

全国人大常委会村委会组织法执法检查组二次全会强调
  加大村民自治执法和监督力度
  本报北京8月23日讯记者崔士鑫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执法检查组今天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讨论并总结村委会组织法执法检查情况。会议强调,要继续深入持久地做好村民自治制度教育工作,加大执法和监督力度,加强对村民自治的具体指导。
  今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执法检查组,分赴山东、福建、海南、吉林、新疆5省区,对村委会组织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同时,委托黑龙江、河南、广西、云南4省区进行自查。执法检查组综合各地情况后认为,村委会组织法实施两年多来,9省区在普法宣传、执法教育、培训骨干、加强监督和完善法规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初步形成了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作出部署、人大保障监督、各有关部门通力合作的良好局面。
  执法检查组指出,在全面推进4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方面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在民主选举中的违法和侵权事件时有发生;二是在民主决策中存在用间接民主代替直接民主的倾向,有的地方长期不开村民会议,法律规定须经村民会议决定的事项,未经授权就由村民代表会议作出决定;三是在民主管理中存在不同程度的形式主义,有的村务公开栏流于形式,有的公开内容不规范等;四是在民主监督方面存在薄弱环节。
  执法检查组认为,存在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有些人对立法宗旨缺乏正确理解,法制观念和民主意识比较淡薄,同时一些地方在制定村委会组织法的实施办法中,对村委会的选举程序、村民会议的决策程序、村民代表会的议事程序等,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因此,有必要结合“四五”普法,进一步做好村民自治制度教育工作,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和具体指导。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曹志出席会议并讲话。他说,各地在贯彻村委会组织法过程中,创造了许多好的经验,要把其中带有普遍指导意义的经验总结出来并加以推广,以推动村民自治健康地发展。他强调,要注意制定保障村委会组织法贯彻实施的具体措施,制定开展村民自治教育的规划,继续加强这方面的教育培训工作;制定查处违法侵权案件的具体办法,认真解决执法过程中的各种问题;还要加强村民自治方面的立法工作,制定有关程序性的规定。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侯宗宾主持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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