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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近私募基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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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08-25
第6版(学术动态)
专栏:学者论坛

走近私募基金
厉以宁
  大力发展投资基金,既有必要性,又有可行性。从必要性方面看,为了实现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加快高科技产业的成长,我们必须充分利用投资基金这种形式;为了稳健地发展证券市场,让更多的机构投资者入市,我们同样有必要培育投资基金,促进投资基金的建立和发展。从可行性方面看,大力发展投资基金的条件已经成熟:一是国内有大量闲散的资金可以利用,投资者对“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组合投资,专家运作”这种投资方式越来越感兴趣,也越来越熟悉;二是在证券市场10年发展的基础上,无论对投资基金的监管,还是对投资基金的运作,都已经积累了不少经验。因此,当前是有条件大力发展投资基金的。
  按募集方式来划分,投资基金可以分为公募和私募两类。公募,是指向社会公开招募,并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私募,或称非公募,是指向特定对象募集,只向特定对象发布信息而不得向社会公众或非特定人士发布信息。从发达国家的情况看,证券投资基金,一般是公募的;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则绝大多数是私募的。
  目前,我国的投资基金主要采用公募形式,但私募基金在我国已经存在。它们或者把所募集来的资金投资于股票等有价证券,或者投资于未上市公司包括处于创业阶段的企业以及已发育成熟、前景看好的企业的股权。但值得指出的是,这些私募基金现在都没有户口,没有合法地位。目前我国的私募基金数额估计有几千亿元。如果这些私募基金没有合法的地位,既没有法律规范,更不能得到法律保护,必然会产生种种消极影响。首先,这笔游资随时有可能冲击我国目前还不太健全的金融市场,容易造成金融不稳定甚至动荡。其次,类似代客理财形式的私募基金目前已产生大量纠纷,吃亏的都是投资者。不对它们进行规范,不足以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也无法维护正常的资本市场秩序。三是地下私募基金往往是滋生腐败的温床。目前地下私募基金的来源十分复杂,有不少是国有资产,如果不加以规范,就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因此,对地下私募基金视而不见、不闻不问肯定是不行的。
  私募的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是促进产业结构合理化和加速高科技企业成长的催化剂。高科技产业中的企业在发展初期,由于投资风险高,缺乏有效的投资评估手段,难以从传统的融资渠道获得发展所需的资金,资金往往成为企业创业时的主要瓶颈。但是,这些企业潜在的盈利机会和高成长性却可以吸收创业资本的介入,实现私募投资基金、资本市场与高科技的结合。
  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是不是也可以采取公募的形式呢?可以。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如果向社会公众募集,依靠广大投资人的集资,将有利于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和高科技产业的成长。但根据国内外的经验,私募基金在一般情况下要比公募基金灵活,能适应形势的变化,也更有利于从事风险性较大的投资。因为社会上有各种各样的投资人,有人偏向稳妥,不愿涉猎风险性较大的投资领域,宁肯取得的回报率低一些;有人则相反,愿意从事高风险但回报率也高的投资。这样,公募的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在组建和运作时所受到的制约较多,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分外小心谨慎,结果往往难以取得好的业绩,即稳健有余而进取性不足。私募的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则恰恰在这方面具有自己的优势。所以,我的看法是:应当容许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兼用公募和私募两种形式,而客观上则势必形成以私募为主的格局。
  人们关心的一个问题是:在私募的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发展起来以后,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怎样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是不是会出现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在筹集到一笔巨额资金之后就潜逃的情况?是不是会出现这些管理人从事违法违规的交易活动而使投资人蒙受损失的情况?这些正是我们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
  要知道,私募基金同样应该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私募基金设立时,应有明确的组织形式,有符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合法的资金来源、合法的投资方向。私募基金的管理人依法管理资金,并按基金合同或者基金章程的约定,向投资人披露重大投资活动、基金投资组合以及经过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而所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同公募基金一样,私募基金的资产同样要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资产。凡是擅自设立和募集资金的,不管是公募基金还是私募基金,都要受到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卷款潜逃、操纵交易、欺诈行为的,都要被查处,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要负民事赔偿责任。因此,只要有较完备的法律法规对私募基金进行规范和约束,并能够得到有效执行,投资人的权益就会得到有效保护。
  以上所谈的是私募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的情况。那么,能不能有私募的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一般都是公募的。但实际经济生活中已经出现了一些代客买卖股票的投资公司之类的机构。从目前的调查情况看,这些还不能称作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因为基金管理人不能向投资人作出“保本”的承诺,也不能同投资人之间有分红(按比例分享股票交易盈利)的约定,而现在这些代客买卖股票的投资公司却是同投资人分红的,或者有“保本”承诺。
  私募的证券投资基金只要规范化,即按规定向特定投资人私下募集资金而形成、并按基金方式运作,也未尝不可。由于投资群体规模小,风险承受能力强,相对于公募的证券投资基金而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也有一定的优势。例如,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人与管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比较小,投资人对管理人比较了解,并有一定的信任,从而运作比较灵活。
  在我国现阶段,发展私募的证券投资基金是可行的。一方面是因为目前银行储蓄收益率较低,广大居民有很强的投资欲望;另一方面是我国证券市场已具相当规模,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提供了比较充分的风险控制工具,创造了比较良好的市场环境。因此,借鉴国外经验,发展规范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既可以满足各类投资者投资的需求,同时也能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文是作者为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的《走近私募基金》一书所写的序言,发表时略有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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