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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价格强制保险合理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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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07-23
第10版(财经广场)
专栏:财经论坛

统一价格强制保险合理吗
马明哲
  保险是通过聚积个人风险来达到分散社会风险的目的,所以保险业的经营行为与其它一般行业相比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特殊性。比如一些保险产品的费率是由监管部门确定的,有些保险产品是强制被保险人必须购买的。对此,有人不禁会产生疑问:保险统一价格、强制投保合理吗?这样做有什么依据?
  保险合同是建立在格式化合同基础上的,合同中的条款采用格式化的方式由保险公司预先单方面拟定。这么做是由保险产品必须符合分散风险的大数法则所决定的,其根本目的就在于公平对待投保集合中的每一位被保险人。同时,为了防止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集合的不公平交易,根据《保险法》规定,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由金融监管监督部门制订。
  为什么保险商品的价格不能完全由市场竞争决定?政府监管部门对长期保险产品设置最高预定利率是试图通过最低偿付能力来保护被保险人的长期利益,而对短期保险产品设置最低价格标准则是保险合同利益的公平性使然。以航空险为例,假如航空旅客险费率完全由市场竞争决定,很可能导致缺乏竞争力的保险公司以低于预期损失的费率价格出售航空意外险保单,而飞机一旦意外出险,则那些恶性竞争的保险公司将无力履行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而使被保人受损。因此,保险商品价格基于审批制度下的规一性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而与某些公用行业的价格垄断有着根本的区别。
  保险分为强制性保险、半强制性保险和自愿保险。强制性保险是指由政府主办的社会保险,即出于社会稳定和社会福利目的,政府要求每一位社会个体必须向政府指定的保险人投保,而这一保险人往往就是政府或由政府主办的;半强制性保险是指为保证第三者利益,政府要求社会个体必须参加某一保险,但投保人有选择保险公司的自由;自愿保险则是建立在一般市场交易原则下的商业保险。
  半强制性保险的合理性,我们从驾驶员第三者责任险可见一斑。如果由于驾驶员的责任而在车祸中撞伤第三者,若驾驶员无力赔偿被撞的第三者,则这个第三者会受到无端的损失。因此,政府为保护第三者的利益,要求每一位驾驶人员必须购买第三者责任险;同时,政府为了促进市场竞争,投保人可在任何一家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因此,半强制性保险的问题并不在于其本身合法合理性,而在于其经营过程中市场竞争的有序性,即被保险人是否有选择保险人的自由。由此引出的第二个问题是团体投保是否必须得到全体被投保人的同意。显而易见这是难以实现的。只要不存在商业贿赂,或借助于行政权力,则并不需要得到每位被保险人的同意。
  保险兼业代理是保险销售的传统渠道。由于某些保险产品与其它行业的产品具有直接的相关性,所以保险公司往往与这些行业建立兼业代理关系,如:购房信贷保险与银行信贷建立代理关系,医疗保险与医院建立代理关系,航空旅客意外险与民航建立代理关系。只要这种兼业代理关系符合《保险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则这种保险销售渠道就是合法的。至于银行要求贷款人必须购买购房信贷保险,是银行为了保证抵押物的完整性所做出的风险控制要求,银行往往与多家保险公司合作,按揭人仍有选择保险公司的权利。因此,这种做法不能说成是垄断,更不能认为是保险公司的垄断。
  从上述分析可见,保险业所面临的是中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规范和竞争有序的共同问题。中国保监会主席马永伟近期所提出的重点整顿和规范保险市场秩序是非常及时的。
  由于保险商品的复杂性,除了投保人对保险人信息不对称而会构成投保人的道德风险之外,的确也存在由于保险人对投保人的信息不对称而构成保险公司的欺诈行为,这种欺诈行为既可能表现为投保前的消费误导,也可能表现为出险后的理赔规避。尽管《保险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中有众多的条款对可能产生的信息不对称作出了相应规定,但是,由于保险业的专业性,这种由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欺诈行为须依赖专业监管部门,即保监会的专门化的监督管理,以及保险经纪人,公估人等中介组织的服务来提高消费者在保险公司面前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形成的弱势地位。
  保险业是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建立而同步成长的,因此,中国保险业不但需要不断完善法律体系和执法手段,也需要在不断增加市场主体的同时强化保险公司的自律行为。同时,也只有在整个社会不断提高对保险业的正确认知的基础上,才能使中国保险业真正走向规范和有序。
  (作者为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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