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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腐败需立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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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08-29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法治论苑

预防腐败需立法
陈正云
  中国共产党建党之初就十分重视党风廉政建设,这也是我们党永远保持先进性、战斗力,赢得人民拥护和爱戴的重要原因。我们党80年的发展历史,实际上也是党不断探索反腐防腐规律、加强自身建设的历史。反腐倡廉的内容之一即为加强反腐防腐立法,走依法治理腐败的道路。
  世界上凡治理腐败取得明显成效的国家和地区,所取得的一个重要经验就是加强防止腐败犯罪的立法,使防止腐败犯罪行为按照既定的法制轨道进行。新加坡、我国香港在其发展历史上都存在过腐败之风盛行的现象,但现在都已成为世界公认的政府最廉洁之地。
  新加坡制定有《防止贿赂法》,对贿赂的内容和范围、受贿形式及主体,尤其是对治理贿赂犯罪的机构及其职权和调查程序等都作了明确详细的规定。新加坡设有直属总统领导的贪污贿赂调查局,具有定期或者不定期地检查政府机关的工作程序的权力,并提出相应预防措施;对新委任或者即将晋升的官员,还具有进行廉政审查的权力。
  依法治理和预防腐败犯罪,一方面是权力配置、运作法制化,使廉政制度建设法制化,另一方面是加强治理腐败犯罪的专门工作和立法,明确社会各预防腐败犯罪责任主体在预防腐败犯罪中的地位、职责和工作具体程序,以及失职的法律后果,尤其是具体明确有关惩治和预防腐败犯罪的专门职能机构的法定地位、具体法定职权和工作程序,保证其职能性、权威性,使廉政勤政建设法制化。
  目前我国这两方面的立法都需要加强和完善。一是需尽快制定公务员法、行政公开法、公务员财产申报法、监督法、公共产品采购法等,加强对公职人员行为、财产状况、行政行为进行完备的法律监控;二是对有关规定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行为的法律加以完善,细化其规定,增强完备性、科学性、严密性、明确性和可操作性;三是立足于预防腐败犯罪的目的,就关于预防腐败犯罪原则、主体、职责、措施、程序和法律责任的综合性、全国性的专门法律法规加强论证、制定,使治理腐败犯罪从目前主要依靠党和政府的党风廉政自律责任要求上升到国家的法律责任强制,增强权威性和统一性。
  虽然目前我国尚未制定一部全国性的预防腐败犯罪的法律,但已有一些地方权力机关在宪法规定内,开始积极开展一些带有立法性质的活动,制定出台了有关加强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决定、决议。如广东江门市人大常委会去年12月22日就通过了《江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监督工作的决议》。这些地方性的规定对我们预防腐败犯罪的立法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有许多启迪,将有力地推动预防腐败犯罪方面的立法进程,为国家制定治理腐败犯罪的专门法律积累宝贵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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