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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固反贪的法网——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律实践透析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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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08-29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法眼观察

紧固反贪的法网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律实践透析
德林正建何英沈义
  近年来,一些大小贪官落马后都有一个奇特现象,即给办案的纪检、监察留下大笔糊涂账并拒不交待,即便收缴了不义之财,贪官们大都保住了命,因为刑法对“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处罚只是“处5年有期徒刑或拘役,财产差额部分予以追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设立及轻判,不利于发现案中案,更不利于查出腐败中的腐败。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不能成为贪官们的“挡箭牌”
  胡长清案除法庭认定的受贿、行贿事实外,另外还有160多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原中共厦门市委副书记刘丰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提供帮助,收受赖昌星等人的贿赂45.5万元,并有74.8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刘丰无期徒刑,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合并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原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蒋艳萍利用职务之便大肆捞取不义之财,经检察机关侦查,查获其拥有不明财产1000余万元,除去已查明的贪污受贿犯罪所得及其夫妻两人合法收入,蒋仍有493万元无法说明合法来源,已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不管是胡长清还是蒋艳萍,他们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均是在贪污受贿查证后附带出来的,在这些腐败官员中因过于贪婪而“记不清”和“说不明来源”的太多。因为他们知道,同属贪污受贿,但只要查无对证,就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刑法适用上也只是笼而统之地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从目前我国刑法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和司法解释来看,的确存在让犯罪分子有空隙可钻的漏洞。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律界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主体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所以在主观方面必须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其巨大差额财产的来源是非法的。司法机关责令其说明来源时,本人拒不说明,或者有意编造财产来源的合法途径。这里所指的“不能说明”含拒不说明和作虚假的说明。所以现行法律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界定是清晰的。
  法律实践中面临的问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虽以法律条文的形式作了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仍面临着许多问题。
  首先,刑法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立案标准较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起点线的划分十分重要,过低有打击面过大之虞,过高有放纵罪犯之忧。新刑法出台后,立案标准在原基础上提高了3倍,和国家公务员较低的工资相比,无疑成了天文数字,从而在立案标准中放纵了一批腐败分子。
  其次,刑法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量刑太轻。不管是1988年的《补充规定》,还是1997年刑法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此罪在自由刑上不分档次一律轻刑化,使此罪成了一些犯罪分子规避法律的空子。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高刑期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较之同等数额的贪污、贿赂犯罪所受的处罚可谓太过宽大。再多的非法收入,再大的金额都没有处罚上的档次区分,显然会给犯罪分子以空子可钻。
  再次,单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查处的少。原本是为加大反贪惩腐弥补立法不足而设立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无形中成了网开一面规避法律的漏缝。司法实践中发现此罪容易,查处此罪难。
  设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消除了我国长期以来存在的法律空白,对于严密法网,有效惩治腐败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使那些拥有巨额财产而不能说清合法来源的人接受法律审判。但随着实践的深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五年最高刑明显滞后,已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和严厉惩治腐败的需要,不利于威慑日益严重的贪污腐败行为。因此,建议尽快修改《刑法》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条目,将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划分若干档次,分档量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以死刑。
  上述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应该引起法律界人士的高度重视,尽快从立法上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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