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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明确代表职责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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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08-29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制人生

要明确代表职责
冰雪
  人大代表,顾名思义是要代表人民的利益。维护宪法和法律,向选民和选举单位负责,为选民和选举单位服务,这是人大代表的神圣职责。
  可最近连续发生的几起贿选人大代表的事件,却使我们不得不发出这样的疑问:人大代表,你应该怎样履行职责?
  山西省吉县原副县长姜建仲为了当上县长,在人大会前,向39名人大代表每人送现金500元;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原县委副书记钟洪茂为了当县长,向29名人大代表送去400元至1300元不等的现金和实物;山西省河津市人大在选举运城市人大代表时,一些大款为了罩上人大代表的光环,纷纷向该市187名人大代表送钱送物。
  当笔者把这些事当成新闻告诉一位在县法院当庭长的同学时,他竟笑着说:“这有什么新鲜的,这样的事在基层时有发生!”这种现象说明,一些基层人大代表素质相对较低,他们不去了解候选人,觉得反正选谁都一样,个别人甚至觉得,还不如捞点实惠。
  百姓信任,才有可能被选为人大代表。可百姓的信任,在个别人大代表眼里,居然也成了一棵摇钱树。只要谁给钱,就投谁的票。区区几百元,甚至一床毛毯,将自己的良心和百姓的信任就这样“卖”了,也太不值钱了。
  花钱能当人大代表,花钱能叫人大代表投自己的票。这些官员和当选的人大代表,一旦得逞,都决不可能代表人民利益,代表的只能是个人的私利。
  现在有的干部,买官卖官,公然大搞贿选,最终走上犯罪道路,严重玷污了人民公仆的形象。贿选者固然可耻,但接受贿赂的人难道就没有一点责任吗?这些贿选者之所以能成功,是因为有极少数为了蝇头小利而放弃民意和国家利益的人大代表的存在,才实现贿选的目的。虽然只是极少数人大代表的行为,但毁掉的不仅是百姓对这些人的信任,而且更是他们对我国民主政治制度的信任。这样的人大代表还能指望他代表人民的利益,为民作主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43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我们注意到这些向人大代表行贿的官员和大款陆续都受到了法律制裁,但对那些心安理得接受贿赂的人大代表却未见处理。
  贿选是对庄严的法律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蔑视,是对人民意志的愚弄,是对民主法制建设的破坏。只有在严处贿选者的同时,也严处那些轻视人大代表这个神圣称号的人大代表,使行贿者没有市场,才能保持人民代表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从而进一步推进和完善民主政治制度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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