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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旅游,莫忘携法“护身”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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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08-29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给您忠告

  现正值暑期,外出旅游度假的人越来越多,您在充分享受旅游的乐趣,欣赏祖国大好山河的同时,别忘编辑给您的忠告——
外出旅游,莫忘携法“护身”
  俗话说:“入乡要问俗”。同样,“出门须问法”。作为旅游者上路之前必须首先了解和掌握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出台专门的《旅游法》,业内人士认为,根据目前的法律实践和旅游现状,旅游者一要掌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二要熟悉新《合同法》、《民法》的有关条款;三要了解旅游方面的有关现行法规。其次,要懂得作为旅游者可享有哪些权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旅游者作为一种特殊的消费者,享有知情权。据此,游客在上路前有权要求旅游公司提供各方面详尽的情况,以避免稀里糊涂上路。根据有关法规,除了知情权外,游客还享有安全权、自主选择权、求偿权等。
  出门在外,难免有个三长两短。据了解,当前旅游者与旅行社之间的纠纷时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游客必须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据法院反映,目前法院审理的旅游诉讼中,旅游合同纠纷案占大多数,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最感棘手的问题是:不少游客要么没有与旅游公司签订书面合同,即便签订了书面合同也因合同内容过于简单,给案件的审理带来了很大困难。为此,法官忠告:游客出门前,有必要与旅游公司(社)签订书面旅游合同。当旅行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根据不同情况选择以下五条途径解决:一是直接与旅游公司协商解决;二是请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调解;三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四是通过新闻媒介干预解决;五是在诉讼时效期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旅游服务合同的纠纷诉讼时效为一年,超过一年法院将不予受理。
  作为旅游者,在尽情享受旅游的乐趣,充分享受相应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尽到应尽的义务(如旅游服务合同所规定的有关条款),自觉遵守有关的法规、规定和临行前经大家认可的旅游公司定的“约法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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