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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宽廉政监督途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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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08-29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民主评说

拓宽廉政监督途径
戴中保
  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令人民群众深恶痛绝。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在反腐败斗争中,特别是在实施廉政监督方面有着重要的责任。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同时宪法和法律还赋予人大立法权、监督权、人事任免权和重大事项决定权,这就为人大实施廉政监督开辟了宽广的途径。
  加强立法和执法监督,遏制腐败现象的蔓延,加强立法非常重要。对市场经济中出现的权力异化,非财产性利益,比如利用权力违反规定,提拔干部,或是享受某些特权,依现行刑法难以惩治,这就需要完善立法,建立一个有利于惩治腐败的刑事程序法。要尽快制定《监督法》,明确监督范围与监督内容、监督方式和监督程序,明确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的权利与义务、监督的法律强制措施等,对权力的行使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具有立法权的地方各级人大,也要在规范经济秩序,制约行政权力等方面加强地方立法。同时,认真开展执法检查,督促法律的贯彻实施。
  强化干部的选举、任免制度,从源头遏制腐败。成克杰、胡长清、厦门走私等各类腐败案件,一个突出的特征就是领导干部滥用权力,以权谋私。这就需要人大及其常委会强化干部的选举、任免制度,从源头把住关口。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的前提下,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要认真审议,依法行使干部任免权,改变对拟任人员只能匆匆上会“过程序”的局面。在任命前必须走群众路线,运用新闻媒体或其它方式向全社会公示。干部任命后,要进行考评监督,看群众认可不认可,信任不信任。对素质低下、不称职甚至违法乱纪的干部,要依法提出质询,限期改正,直至依法将其撤职或罢免。
  多种监督手段并用,形成反腐败合力。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职责,积极运用质询、罢免、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实施监督。积极探索与纪检、监察联手监督的形式开展监督。人事任免实行“拟任审计”和“离任审计”。对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反映的干部经济问题,要查清事实,严肃处理。对重要建设项目、大额资金的支出和使用情况以及预、决算的执行情况开展审计并作出监督决定。要把人大监督与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如在人大设立监督电话,畅通人大的信访渠道。只有开拓创新,积极探索人大实施廉政监督的新途径,才能使监督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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