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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关于一九五五年监察工作的任务和具体工作的报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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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5-06-13
第2版()
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关于一九五五年监察工作的任务和具体工作的报告
(一九五五年四月七日钱瑛部长在第四次全国监察工作会议上的报告)
(一九五五年五月三十一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国家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根据国家的宪法,今后各级监察机关的基本任务必须是监督各级行政机关、国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正确地执行国务院决议命令,坚决地贯彻国家政策法令,切实地完成国家计划,认真地爱护国家财产,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以巩固国家纪律,保证国家过渡时期总任务的彻底实现,保证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事业的顺利完成。
一九五五年各级监察机关的中心任务应是根据上述基本任务和机关、企业当前已经暴露出来的主要问题监督和检查第一个五年计划第三年度发展国民经济计划的执行情况,并检查各级行政机关、事业机关紧缩编制精简机构的情况,及监督各级行政机关、企业工作人员遵守宪法规定的国家纪律。反对经济建设中的各种严重浪费损失现象;反对贪污盗窃、腐化堕落以及强迫命令、违法乱纪行为;反对官僚主义。具体的是:
一、监督和检查各级行政机关、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忠实执行第三年度国民经济计划。着重地检查工业,特别是重工业和基本建设,以及农业、交通运输业、商业等部门中较为严重和突出的问题,为此:
1、在工业和基本建设方面,着重检查是否完成国家规定的产品种类、产品和工程质量、成本、劳动生产率指标。也就是要检查那些由于只追求产值而不根据需要及出产废品次品、大量积压物资、盲目施工、设计中追求豪华美观以及劳动力组织不合理、窝工赶工等而造成的严重浪费损失现象。必须坚决地与那些不忠实地完成任务,反而谎报成绩,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奖金的行为进行斗争;
2、在农业方面,检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正确执行发展互助合作的方针政策和农业生产的各项措施。着重检查农村工作干部在执行各项任务中所发生的强迫命令、违法乱纪行为;
3、在交通运输方面,检查不切实完成运输计划,着重检查运输质量低、组织混乱和不注意安全的现象;
4、在商业、对外贸易和粮食方面,着重检查执行商品流转计划中所发生的积压、脱销和仓储保管不善,商品调拨和经营管理混乱的现象。
二、检查各级行政机关、事业机关是否切实执行国务院关于紧缩编制、精简机构的决定。为了切实完成第三年度国民经济计划,就必须节省一切可以节省的人力物力财力,加强经济建设的力量,促进机关工作的改进,更好地领导完成各项建设任务。各级监察机关必须协助各级行政机关、事业机关贯彻国务院紧缩编制、精简机构的精神,从上而下的检查现有机构和编制的情况。检查时,不只是要深入地揭发问题,还要认真地研究如何解决问题;不仅要作到精简机构,合理使用人材,还要达到改善领导,改进工作,建立和健全制度,克服官僚主义,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
三、各级监察机关必须经常地监督各级行政机关、企业工作人员遵守宪法规定的国家纪律。为了监督各级行政机关、企业工作人员忠实地执行国家计划,就必须维护国家集中统一领导,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对他们的监督作用,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反对破坏集中统一领导,反对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行为。通过检查处理各种案件,采取各种方法不断地对广大干部进行纪律教育。
各级监察机关和一切监察人员在执行上述任务时,必须尊重当地党的组织和服从同级党委的领导,经常向党委反映情况,请示报告。同时,应与党的各级监察委员会和人民检察院密切结合进行工作,并认真地依靠各种群众组织,经常检举和揭发机关和工作人员的错误行为。
为了进一步地发挥监察机关的力量,在工作作法上必须采取有准备、有计划、有重点地,集中地监督与检查的方针。目前,为了有效地制止各种严重的浪费损失现象,保护国家资财,全面地完成国家计划,特别是完成产品的质量指标和成本指标,应在一个部门的几个单位或几个部门的若干单位中,选择一、两个项目,集中一定力量,进行专题检查。检查前,必须作好了解情况,挑选干部,组织力量等准备工作;检查后,必须将发现的问题全面加以分析,提出具体可行的建议,帮助有关部门改进工作。对一些破坏国家计划严重损害国家资财的人员应认真处理。在农村进行检查工作时,必须围绕当地党委和政府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主要是围绕以互助合作为中心的增产运动,和粮食、油料、棉花统购统销,以及生产救灾、征集兵员等各项工作,有重点地选择一、两个县、区,检查干部在执行任务时所发生的强迫命令、违法乱纪、贪污盗窃行为,集中地向党、政领导反映情况,提出意见,请予及时有效的纠正。并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追究责任,根据错误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分别对待,对一般的强迫命令,着重进行教育,对违法乱纪和贪污盗窃分子,应予严肃处理。
为使各级监察机关明确自己的主要任务加强工作重点,应有具体分工:监察部和设在国务院各财经部门的国家监察机关以监督国营企业为主;直辖市、设区的市监察局以监督地方国营企业为主;省监察厅(个别省除外)和专署监察处以监督省、专以下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地执行国务院、省人民委员会有关以互助合作为中心的农业生产的各项决议、命令及粮食、油料、棉花统购统销政策为主。省监察厅必须加强对与农业生产有关的部门派驻监察机构和专署监察处的领导,同时,还必须领导所属市监察机关和省属某些财经部门派驻监察机构的工作,在必要时,并协助监察部和设在国务院所属部门的国家监察机关对国营企业进行检查。
为了切实完成以上任务,必须作好以下几项工作:
1、进一步地学习和正确地推行中长铁路监察工作经验:为了提高监察工作水平,更有效地发挥监察工作作用,一九五五年,在财经部门和国营企业中的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应进一步深入地学习中长铁路监察工作的基本精神,对其具体作法,必须正确推行。凡已经推行的,如铁道、纺织等部门监察机关,应认真总结经验,肯定成绩,纠正缺点,发扬优点,批判不正确的认识,提高工作质量。尚未推行的,可有重点地逐步地推行。
但在学习和推行中长铁路监察工作经验时,应根据各部门具体情况,防止机械搬用,贪多贪快,追求形式。凡实行事先监督的监察机关,应根据需要,选择主要项目,经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后执行。同时,必须指出,学习和推行中长铁路监察工作经验的目的是为了更有效地制止和克服目前国营企业中已经存在的许多严重现象和不断发生的事故,因此,决不应因推行中长铁路监察工作经验而放松对这些现象和重大事故的检查。
2、适当地调整监察机关的组织和逐步改变领导关系:随着加强对经济建设的监督的中心任务及采取集中地监督和检查的工作方针,监察机关在组织设置上也必须适当调整,即应改变过分分散的情况,加强重点,加强领导骨干。省监察机关应在撤销县和不设区的市监察机关以后,适当地加强省、设区的市和专署监察机关,并选择重点县派驻监察人员。财经部门应收缩那些过分分散的、小型的、不重要的企业监察机关,加强大型的、重要的企业和基本建设单位监察机关,但应防止无准备地盲目地草率调动干部收缩机构的现象。在设置和调整组织时,必须根据国家紧缩编制精简机构的精神及当前干部缺乏的情况,力求精干。
随着监察工作的发展,必须明确划分国家监察机关和业务部门的内部监察机关的职责,改变领导关系,以便上级国家监察机关统一指挥和集中使用力量。监察部对设在国务院所属部门的国家监察机关采取两种领导关系,即:一、选择一、两个机构比较健全、工作比较有基础的监察局(室)试行垂直领导;二、绝大多数监察局(室)仍保持双重领导。某些部门现有监察机关改为业务部门的内部监察或检查机关,由各该部门领导,监察部只与其保持联系或予以监察业务上的指导。设在各部门的国家监察机关可以对其所属监察机关及企业中派驻的监察人员实行垂直领导。凡中央国营工矿企业不受地方政府领导的,与地方国家监察机关保持联系,必要时,在工作上取得配合。在省、市人民委员会领导的厅、局中,由省、市国家监察机关派驻监察人员,受省、市国家监察机关的领导,并与设在国务院各部门的国家监察机关保持指导关系。
3、大力培养训练干部:监察工作是一项艰巨的、复杂的政治思想工作,要坚持不懈地和资产阶级思想作斗争,从事监察工作的干部,必须努力地提高马列主义理论和政策思想水平,防止和克服主观片面和形式主义,虚心地学习经济建设的必要知识并熟悉监察工作的业务,积极地学习苏联先进经验。因此,大力培养训练干部就成为提高我国监察工作的决定条件之一,也是监察机关迫不及待的任务。各级监察机关必须迅速地采取有效方法来培养训练干部,监察部准备在今年继续举办短期训练班三期,训练四百五十名左右的干部,并协助设在国务院各部门监察局举办短期训练班,轮训一千五百名左右。各省、市监察机关也应根据需要与可能有计划地训练干部。通过训练,不仅要提高学员的业务水平,而且应提高他们的政策思想水平,并达到了解干部、检查工作的目的。同时还应经常地加强在职干部的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耐心地领导他们钻研业务,研究问题,帮助他们克服工作中的困难,端正思想作风,并可采取召开小型专业会议的方法,具体帮助干部总结经验,交流经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4、加强惩戒工作和公民控告申诉处理工作:必须认识,严肃慎重地处理违反国家纪律的案件,认真负责地作好公民控告申诉的处理工作是各级国家监察机关的职责,也是维护国家纪律的一个重要方面。过去几年各级监察机关在这个方面作了很多工作,取得了很大成效,今后,监察部和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监察机关仍应管理惩戒工作,并对国务院和省、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委员会任命的工作人员违犯纪律的案件负责审议。在国务院各部门和省、直辖市、设区的市各厅、局的监察机关对自己所检查的案件及不服处分的申诉案件应当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或省、市人民委员会或经上级监察机关审议报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后执行。如果与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委员会意见不同,而监察机关认为必须坚持自己的意见时,可报请上级监察机关解决。
关于公民控告申诉处理工作,目前还有某些监察机关及少数干部不够重视,他们错误地认为处理公民的控告申诉是无关紧要的“应付门市”的工作,依靠公民控告申诉解决不了什么问题,因此,使许多案件拖延积压,长期得不到结果。也有某些财经部门的监察机关,只注意对生产财务方面的监督和检查,而忽视了公民控告申诉处理工作。这种情况必须加以克服。为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关心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事业的积极性,发挥他们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监督作用,各级监察机关都必须做好公民控告申诉处理工作,必须积极地直接调查处理若干重大案件,对其中的典型案件,可大张旗鼓的处理以教育干部和广大群众。同时,还应经常督促下级机关及时处理公民控告申诉工作,并有重点地帮助下级机关研究较重大的案件,进行检查处理,帮助他们克服工作中某些困难和障碍。各级监察机关在遇到困难和障碍无法进行检查和处理时,应即逐级上报,上级机关应予以有力的支持。
为了不断地提高监察工作,各级监察机关,必须对干部加强政治思想领导。认真地研究党和政府每个时期的任务、方针、政策,及时地布置自己的工作,明确地向干部和下级监察机关交代任务、交代政策,具体地指导他们贯彻执行。在每一工作完成后,或在一定时间内应进行深入的检查,总结经验教训,传播成功的经验,批判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指出改正的办法。领导干部还必须亲自深入重点,培养典型、创造经验,指导全面工作。必须经常注意调查研究,掌握各方面情况,将所发现的问题加以系统的、全面的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报告党政领导,取得指示和支持。我们还必须不断地教育一切监察工作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时刻警惕自己,不要因工作中获得一点成绩就骄傲自满,也不应因为工作中有了缺点或遇到困难就失掉信心,教育他们要谦虚谨慎,勤勤垦垦地忠于自己的职责,勇敢地坚持真理,坚持原则。为此,各级监察机关就应严格地遵守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切实地加强集体领导,发扬民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特别是自下而上的批评,听取下级监察机关和干部的意见,了解他们的思想情况和困难,及时予以解决,以提高干部,提高领导,改进工作。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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