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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亟待支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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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09-05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探源与思考

  近年来,各地不断出现为公共利益而诉讼的普通公民。有的起诉被驳回,因为现行诉讼法规定只有直接利害关系人才有起诉资格。有的打赢官司,在经济上也得不偿失。人们呼吁——
公益诉讼亟待支持
马守敏
  河南农民葛锐与郑州铁路分局如厕费官司经过3年的拉锯战,不久前有了结局:法院终审判决郑州铁路分局返还向葛锐收取的0.3元如厕费,并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今年3月,南京江心洲农民厉根生对南京市物价局同意调整轮渡票价不服而起诉,厉根生认为,轮渡属于公用事业,按照《价格法》规定,调整公用事业的价格之前应召开听证会,而南京市物价局未召开听证会……
  面对这些公益诉讼,司法界有些无所适从:从感情上,法官支持他们,但从法律上,有的起诉只能驳回,因为现行诉讼法规定只有行为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才有起诉的权利。理论界也显得有些滞后,有些专家在记者采访时竟表示“从没听说过公益诉讼一说”。
  令人欣慰的是,已有许多专家学者敏感地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并把它作为课题加以研究。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处长曹守晔、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韩象乾表示,公益诉讼过去讨论较少,现行法律中也无任何规定,但顾名思义,它是指为了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它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在我国就是检察院。目前,检察院只有权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对民事、行政案件只有检察监督权而无起诉权。这还有待诉讼法的修改和完善。
  更多的专家学者则反对公益诉讼只能由国家机关代表国家提起。他们认为,这样做是假定:各级国家机关都能够及时有效地保护这些权利并代为提起诉讼,或上一级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与受检举的下级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无任何利害关系,均是人格高尚、秉公执法的。而实际上,这种假定与社会现实之间存在差距。这样规定,只能出现目前这种官不愿管、民不能管的局面。著名评论家马少华,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梁慧星认为,应该畅通公民个人或其它社会组织为维护公共利益而起诉的渠道。
  承认公民对公共事务的诉讼权利,是宪法原则在诉讼领域的具体体现。河南省桐柏县法院苏家成、明军认为,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在目前社会生活中,人民必须把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权力委托给国家机关行使。当某一受托者不按照人民的意志行使权利时,人民有权直接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这正是公益诉讼的基本特征和功能。
  行政权力膨胀和现有监督制度的疏漏,使公益诉讼成为必要。浙江大学法学院郑春燕认为,行政监督体系先天不足。公益诉讼是违宪审查的前奏,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针对有些法官“开放公益诉讼后,法院的审判压力会加大”的顾虑,郑春燕认为,公益诉讼的开放并不会使法院“门庭若市”。而且,这还可以通过严把立案受理关、设立前置程序和保证金制度等加以限制。
  梁慧星认为,由于现行法律对起诉资格有限制,我国的公益诉讼可以借鉴国外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以判例推进立法。梁教授介绍说,前不久,青岛有市民告政府许可企业在按照城市规划禁止建筑的区域内建商业建筑,被告从原告无诉之利益进行抗辩,法院已认可了原告适格。虽然法院以被告批地程序合法、该土地在地方人大规定之前已转让为由判决原告败诉,但法院认可原告后,还是一个巨大的进步,标志着我国在将行政权的行使纳入司法审查方面,迈出了关键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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