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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监督——该出手时就出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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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09-05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民主评说

人大监督——该出手时就出手
卢鸿福
  报载:湖南某市检察院检察官刘某因嫖娼及受贿,被开除党籍。刘某作为一名检察官按理应该由人大常委会撤销其检察官职务。可是由于刘某的父亲是一名老副检察长的儿子,关系复杂,于是在刘某的免职问题上就颇费周折。后经该市人大常委会的有力监督,才由检察长提出免职案,常委会通过。
  读罢消息,既为该市人大常委会敢于碰硬、敢于冲破关系拍手叫好,同时,又为该市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力度不够而遗憾。
  从法理来讲,免职是指在正常的情况下,由于年龄、健康或者工作需要等原因而免去职务。而撤职却具有处分的性质。
  刘某既嫖娼,又受贿,已经不具备一个人民检察官应有的素质,市人大常委会理所当然应该撤销刘某的职务,即使检察院提出免职案,人大常委会也应该予以否决,或促使检察长重新提出撤职案,也可由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撤职案,或由主任会议提出撤职案。这样才能显示出人大的权威,遗憾的是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却是免职案。
  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行使监督职能,当然要有法律法规作为坚强的后盾,但敢于监督的魄力、善于监督的能力也是不可或缺的。敢于监督,就是要做到该出手时就出手,动真格,来硬的,冲破关系网,不要碍于面子,心太软。如果前怕狼,后怕虎,只会影响人大的权威。同时要善于监督,就是要注意运用适当的监督方法,能用视察、执法检查、评议等方式就用这些方式,而对于一些问题严重的,该质询的就质询,该撤职的就撤职,该罢免的就罢免。
  只有这样,人大监督才有权威,才有地位,才能真正发挥人大的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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