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2阅读
  • 0回复

候选人分“正式”和“差额” 此种选举为违法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09-05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公民建言

候选人分“正式”和“差额”
 此种选举为违法
  最近,连续看到几家报刊在报道选举工作时,把党委推荐的候选人称为“正式候选人”,代表联名提出的候选人称为“差额候选人”。笔者认为,这种提法是错误的。
  实行差额选举,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个主要内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体现。《选举法》规定:代表十人联名提出的候选人和政党提名的候选人在法律上是平等的,把二者分为“正式”和“差额”有悖于法律的规定。
  在现实中,差额选举制度在一些地方很难真正落实。有些领导同志总认为,选举搞差额是做个样子。把党委推荐的候选人能否全部当选作为衡量选举成功与否的标准,如果党委推荐候选人落选而10人联名推荐候选人当选,则认为选举出了问题。为了保证党委推荐的候选人当选,有的领导在会上公开讲谁是党委推荐的候选人,谁是差额候选人,要代表在选举时注意,不要将票划错;有的地方代表联名提的候选人也由组织确定后安排专人组织10人联名。
  有些基层单位差额选举制度在现实中流于形式,严重影响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人民中的声誉。一些人大代表对参与民主管理缺乏信心。改变这种状况,真正体现选举中的民主,需要做的工作很多,而加强对民主制度和依法选举的舆论宣传,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在民主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在报刊上出现“正式”和“差额”候选人的提法,会误导人们对差额选举制度的认识,对于真正落实差额选举的民主制度是不利的。读者代明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