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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利川烟草公司放弃巨额债权申请破产之后——谁得益?谁受损?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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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09-06
第10版(读者来信)
专栏:头条竞赛

 湖北利川烟草公司放弃巨额债权申请破产之后——
谁得益?谁受损?
本报记者王春生
  编者按:资不抵债的湖北利川烟草公司,放弃1亿多元的债权不追讨而向法院申请破产,这种行为实在令人疑惑:这么大的一笔钱明明能追讨为何不追讨呢?仔细看看记者的调查就不难发现,原来,利川烟草公司近4亿元的债务中,92%都是欠国有银行的债。也就是说,他们放弃的,绝大部分是国有银行的钱。假如这钱是自己腰包里的,恐怕这事也就不会是今天这个样子了。
  银行的不良资产是如何形成的?从这个案件中读者或许能看到部分答案。
  2001年2月13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国家农业发展银行恩施分行等数家金融机构收到通知,得知它们的债务人——湖北省烟草公司利川市公司(以下称利川烟草公司)提出的破产申请,已由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恩施中院)受理。
  利川烟草公司向恩施中院提交的破产申请材料反映,截至2000年9月30日,公司账面总资产3.26亿元(其中待处理损失为1.54亿元),总负债为3.96亿元,净资产为—0.7亿元,账面累计亏损达1.24亿元(不含待处理损失),资产负债率231%。由于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湖北省烟草公司已于2000年6月批准了利川烟草公司的破产申请。
  企业依法破产,本无可非议。但有关材料证实,利川烟草公司在提交的破产申请材料中隐匿了其对利川市卷烟厂(以下称利川烟厂)的巨额债权,并放弃追索。此事因涉及一系列债权、债务人的权益,所以格外引人关注。记者日前赴利川市调查,发现一些值得深思的问题。
  故意放弃债权谁得益?
  利川烟草公司和利川烟厂原来各有各的法定代表人。1998年5月,利川烟厂的原法定代表人成为这两个独立经济实体的法定代表人。在此之前,利川烟厂长期拖欠利川烟草公司的货款不还,后者经常向前者追讨。此时(1998年5月31日),利川烟厂却起诉利川烟草公司,请求法院对其债务数额予以确认。该案由恩施中院主持,于10月12日下达(1998)州经初字第34号《民事调解书》结案。同一法定代表人的两家企业达成协议,认定至1998年5月31日止,原告利川烟厂欠被告利川烟草公司货款6060万元,占用费5266万元,合计11326万元。对于这笔债务,利川烟厂至今分文未还。加上从1998年6月1日至2001年6月20日之间的利息,利川烟厂对利川烟草公司的债务已达1.5亿元。而利川烟草公司在向恩施中院提交的债权清册和《审计报告》中,只将对利川烟厂的债权申报为0.5亿元,并反映为从1992年以后未以任何形式追讨,试图说明该债权的诉讼时效已过。如果这种放弃债权的行为得到法院支持,利川烟草公司破产的最大受益者将是利川烟厂——1.5亿元的债务包袱从此甩掉。
  依据民事诉讼法,利川烟草公司上述债权的诉讼时效应从恩施中院(1998)州经初字第34号《民事调解书》下达次日算起,至2000年10月13日才到期。恩施中院受理其破产申请日为2001年2月13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5条的规定,利川烟草公司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内(即2000年8月13日至2001年2月13日)放弃债权的行为无效。从2000年8月13日至10月13日,利川烟草公司对利川烟厂的债权仍有两个月的诉讼时效。在此期间,利川烟草公司本可通过法律或其它手段主张权利,其能主张而不主张,是放弃自己债权的行为,依法应属无效。据此,有关债权人已向法院申请,追回利川烟草公司放弃的此笔债权,并入破产财产,用于清偿债务。
  那么,利川烟厂是否无力偿还自己欠下的巨额债务?记者看到一份利川市委政研室的宣传材料,题目是《金龙腾飞舞东风——利川卷烟厂的发展之路》,文中列举的数字是,1993年至2000年,利川烟厂的固定资产增长72.5%,总资产增长183.5%,资产负债率下降21.5%。由此证明,利川烟厂8年来发展很快,完全有能力偿还债务。能还债而不还,原因何在?
  利川烟草公司破产谁受损失?
  在利川烟草公司3.96亿元的负债中,92%是对国家金融机构的债务。据几家债权单位估测,如果利川烟草公司放弃对利川烟厂的巨额债权而破产,将没有财产清偿金融债务,国家巨额金融资产将打水漂。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说:企业逃废金融债务直接威胁了国家金融资产的运行安全,加剧了金融机构的系统风险。防范和制裁企业逃废金融债务,是今年银行系统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决定的重点。中国人民银行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故意利用破产逃废金融债务的企业予以制裁。
  具体到利川烟草公司这个案子是否属于“故意利用破产逃废金融债务”,希望随着案件的审理能搞清楚。
  债权人会议主席该由谁来当?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是利川烟草公司的最大债权人,但是恩施中院执意不肯指定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在不久前召开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恩施中院先是指定不具有债权人主体资格的利川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为债权人会议主席,在受到债权人的反对之后,恩施中院又决定由债权人投票推举债权人会议主席。可恩施中院在未公开唱票、验票的情况下,就宣布利川市地税局为利川烟草公司破产债权的债权人会议主席。对此,不少债权人对恩施中院审理此案的公正性产生了怀疑。
  两个企业,一个法定代表人;一个企业申请破产,而放弃对另一个企业巨额债权的追索,导致债权银行的利益受损失。这种逃债的行为一旦得逞,则直接威胁国家金融资产的运行安全。相关债权人指出,企业破产是特别程序,实行的是一审终局,所以,希望有关部门能从维护金融秩序的大局出发,慎重处理利川烟草公司破产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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