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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中农利益对贫农也是不利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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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5-06-14
第2版()
专栏:

损害中农利益对贫农也是不利的
仲夏
中共山西潞安县委最近较全面、深入地检查了五个农业生产合作社执行农业合作化具体政策的情况,发现有些社在土地评产和耕畜、农具报酬等方面,损害了中农的利益。例如,北呈农业社租用中农社员的水车,两年来没有付租金。社里随便使用社员私有的九张耧,坏了也不修理,社的工作人员还说:“耧这种东西,自古以来就是一家置下千家用。”申家山社把价值十五元的耧只作价九元。微子镇南街社中农陈胖则的肥料质量好,被评为二等,每车二角五分;贫农李见良的肥料质量低,反被评为一等,每车三角。在土地评产和私有耕畜租价等问题上,也有损害中农利益的现象。
这样的调查很有用处。它证明了凡是工作上有这类毛病的社,中农社员的思想就动荡不安,生产消极,不再置买农具,也不爱护农具,有的甚至故意破坏农具;他们对耕畜也不爱护,遇有机会就想出卖。在潞安县委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这些偏向,贯彻互利政策以后,中农社员生产情绪大为提高,贫农中农关系融洽,社的巩固程度就提高了一步。有些中农自动向社投资,置买耕畜、农具,出现了团结生产的新气象。
有些农村工作人员对党在农村的阶级政策缺乏完整的了解,对办社的自愿、互利原则的实质缺乏正确的认识。他们想“照顾”贫农的利益,但是却损害了中农的利益。这样,当然就弄得中农不安,生产消极,影响了中贫农的团结和社的生产。这不仅损害了中农的利益,而且损害了贫农的利益。这些人光算小账不算大账,自以为做了好事,实际上却是做了坏事。
现有的农业合作社是贫农中农自愿结合的经济联盟。我们说,农业合作社应该建立在全体社员自愿、贫农中农互利的基础上。如果不能互利,就谈不上真正的自愿。如果不自愿,社就难以巩固。社巩固不住,对中农固然是损失,而损失更大的还是贫农。因为从总的方面来说,贫农中农都需要农业合作社,贫农更加需要农业合作社。这个道理,还应该反复地对所有农村工作人员讲清楚。
潞安县委的做法是必要的。这种工作,在整顿巩固农业社的过程中,各地都是应该做的。当然,我们不仅要纠正损害中农利益的现象,同时也要纠正排斥贫农和损害贫农利益的现象。我们要全面地正确地执行党对于农业合作化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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