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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兑残损人民币 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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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09-12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在生活中

拒兑残损人民币 罚
张勇袁五星
  近日,湖北省钟祥市旧口镇农民刘家华家里来了两位银行工作人员,原来这是该市某银行旧口分理处的正、副主任登门道歉来了。
  事情的起因是几天前刘家华拿着两张污损百元人民币(因误放在雨鞋里被踩过)到该分理处兑换时,分理处工作人员见钱烂得较狠,先是以工作忙为由让他过几天再来,后又以标准无法掌握为由多次拒绝为其兑换。经人指点,刘家华反映到人行钟祥市支行,经人行对其带来的两张污损币现场鉴定后,认为不存在兑换标准掌握不准的问题,而是故意拒兑,是一起违反《人民币管理条例》的事件。
  人行钟祥市支行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对该分理处作出了金融行政处罚决定:一是责令该分理处向刘家华登门道歉,并赔付因投诉而支付的交通费;二是对该分理处处以1000元的罚款;三是将这一违法行为及处罚情况在全市金融机构予以通报。
  同时,人行钟祥支行以这一事件为典型,要求全辖金融机构开展一次执行《人民币管理条例》情况的自查活动,对过去有违反条例的地方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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