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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示”不能推卸责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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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09-12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百姓点题

“告示”不能推卸责任
  编辑同志:
  我有一位朋友,不久前晚上下班回家骑车不小心跌进一被揭开井盖的下水道里,造成股骨骨折,花去医疗费8500多元。伤愈出院后,他找到当地进行下水道施工的建筑队,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和营养费,但建筑队的包工头说:“我们揭开井盖是施工需要,何况在井盖附近我们还写了个告示牌,说明‘前面施工,请勿靠近,发生意外,后果自负’,你自己不注意,能找我们吗?”朋友听了包工头的话,不知该怎么办?(读者王小仁)
  王小仁同志:
  你的朋友反映的问题是较为常见的。大家可能都有印象,走在户外,在一些施工现场,特别是“高危地带”,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一些诸如“请勿靠近,发生事故,后果自负”、“请勿攀援,违者后果自负”之类的“告示”。这些忠告本意是良好的,但忠告者在忠告别人的同时,也推卸了自己应尽的义务。《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伤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这就是说像城市“陷阱”下水道井的井盖被揭开,即使施工者在井旁有“告示”,但如果并没有采取其他较好的安全措施和明显的标志,一旦造成他人跌落、摔伤,仍应承担责任,绝不能以“告示”为由对抗受害人,因为这样的“告示”本身就值得商榷。你的朋友有权要求建筑队赔偿有关费用。如对方置之不理,你的朋友必须尽快向法院起诉,因为人身伤害的赔偿纠纷诉讼时效只有6个月,一旦过了诉讼时效,就会丧失胜诉权。(张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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