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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政绩须防“泡沫”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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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09-12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观察与思考

司法政绩须防“泡沫”
梁晖
  2000年9月,南方某省一县人民法院审判员熊某因司法造假被县人大常委会撤销了审判员职务。经调查核实,1998年熊某向县法院上报办案数208件,其中假案24件。1999年向县法院上报办案数208件,其中假案133件,两年合计虚报案件157件。
  2000年10月,在某省一县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县人民法院林业审判庭庭长林某因虚报结案数被撤销了庭长职务。经查:1999年林某上报审结经济案件473件,其中虚报269件。
  2000年7月,东北某市公安局下发通知,决定在全市开展为期三个月的追逃专项斗争。通知明确要求各级公安局逃犯的抓捕率要达到50%,通知还规定了一系列奖惩措施。结果,该市辖下的某市公安局降低上网通缉标准,竟将11名属治安案件且已处理完毕的人员列为“追逃对象”,送上“追逃网页”。
  造假为何
  近几年来,一些地方和单位以上报的办案数作为评先、评优、评奖的首要条件,将办案任务指标的完成情况与“争先创优”活动挂起钩来。于是,一些单位和个人就不惜采取弄虚作假之手段。从表面上看,以上地方的司法造假案,熊某、林某等法官、干警有个人功利思想在作祟,但问题的根源还有这样几方面:一是工作指导思想的失误。一些单位领导受急功近利思想的影响,认为办案任务完成得越多越好,以此来评判下属的政绩是否突出。对一些执法单位来说,办案“掺水分”,自己也捞到了好处。熊某是一个30出头,工作不到7年的年轻法官,通过虚报案件,分别获省高院、市中院、县政府记功嘉奖,被评为“人民满意的好法官”、“劳动模范”等。
  二是思想政治工作不深入。有的执法机关思想政治工作不够深入,讲在嘴上,写在纸上,落实不到行动上,少数干警不严格按照程序和规章制度办事。每到年底,有的法院就开始拒绝受理案件,怕影响法院的结案率,有损他们的“政绩”。受处理的县法院林业庭这名干警工作漂浮,仅1999年,真正办了的案件尚有142起未及时整理上报,而在接近年底时,为把结案数搞上去,便突出办“批发”案件,虚设案件,虚报结案数230件。
  三是监督工作不力。法院年终要对各业务庭办理的诉讼案件检查,同时还要不定期地抽查。但检查工作不少流于形式。有的人甚至错误地认为虚报结案数的作法没有侵犯当事人的利益和给当事人造成危害,也没有影响到司法公正。上述两地司法造假的问题发生两年多后,直到群众向上级举报才“东窗事发”。
  司法造假是“指标”种下的荒唐,是利益驱动下产生的另一种司法腐败现象,对实现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和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有百害而无一利。
  几点思考
  这些荒唐得有些沉重的造假案留给人们的思考同样是非常沉重的:案件数量大,涉及人员多,持续时间长,社会影响坏。它暴露出了当前一些执法机关存在的问题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行使监督方面的薄弱环节。
  思考之一:端正指导思想,杜绝以结案数的多少为衡量工作成绩好坏的作法。上级领导部门要转变工作作风,不能闭门造车,凭空制订考核工作的内容和方式,不切实际地下压硬性“指标”,分配办案“任务”。
  思考之二:以人为本,加大思想政治工作力度。
  执法机关须教育干警自重、自省、自律、自警,坚决反对“花架子”和弄虚作假。要建立健全干警思想动态汇报制度,防患于未然。同时,执法机关内部纪检、监察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坚决查处违法违纪干警。
  思考之三: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力度还须进一步加大,真正行使好任免权。
  一是监督关口须前移,必须在任前加强对拟任干部的调查了解。
  二是国家权力机关必须加强任后监督。一旦发现由其选举任命的干部在履职时有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行为,应建议有关国家机关直接对其依法进行处置。与此同时,还可以随时启用质询权、特定问题调查权、撤职权和罢免权等刚性监督职权,将那些徇私枉法者及时清除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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