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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办案怎能让人信服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办理一起经济纠纷案件时,原告的起诉书还没有写好就立案受理;办案法官冒充原告去调查被告;财产保全查封超过诉讼请求金额——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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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09-13
第10版(读者来信)
专栏:头条竞赛

如此办案怎能让人信服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办理一起经济纠纷案件时,原告的起诉书还没有写好就立案受理;办案法官冒充原告去调查被告;财产保全查封超过诉讼请求金额——
本报记者马国英赵佩珍
  4月24日上午,两名身着便装的男子来到河北省东光县宏锋机械厂,自称是天津阿贝特商贸有限公司(下称阿贝特公司)的业务员,向宏锋机械厂厂长李祥瑞了解业务情况。谈话结束后,来人要求李在谈话记录上签字。李感到异常,便质问他们的身份。来人拿出一张法院的传票,说是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要李签字。李看了笔录,发现许多地方和自己说的不一样,便予以拒绝。名叫孙世刚的法官说不签字就封厂抓人,李无奈签了字。这时,李祥瑞才知道自己被天津阿贝特公司告到了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调查和应诉通知竟在立案之前
  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被告方参加诉讼从接到应诉通知之后开始。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这起经济纠纷案件时,没有告知被告宏锋机械厂被起诉的情况,就开始调查案件实体问题,也没有按规定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并谎称自己是原告的业务员。
  在接受采访时,此案的审判长郭爱萍查阅了立案登记记录后肯定地说,此案立案时间是4月26日。而问话笔录、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上的时间记录却是4月24日。不是经办人的审判长郭爱萍一口咬定这是“笔误”。
  但这种“笔误”在该案办理中还出现了一次。李祥瑞看了阿贝特公司的起诉状,发现被告是东光县宏锋工贸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与自己的宏锋机械厂是相互独立的两个单位,就向法院提出诉讼主体问题。于是,依照法律规定,阿贝特公司重写诉状,起诉宏锋机械厂,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立案受理。5月10日,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宏锋机械厂送达了应诉通知书,但同时送达的起诉状的具状时间却是5月12日。也就是说,原告阿贝特公司的起诉状还没有写好,法院就已经立案受理并通知被告应诉了。
  财产保全超过诉讼请求
  阿贝特公司还没有变更被告重新起诉,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对宏锋机械厂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5月9日,办案法官孙世刚违规独自一人由原告律师陪同,对宏锋机械厂生产的印刷机、裱胶机等10多台机器进行财产保全查封,并按照这些产品的销售价格在查封清单上标明价值总计220万元。而阿贝特公司起诉宏锋机械厂的标的额只有130万元。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保全查封的财产价值应与诉讼请求相当。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的物品价值已经超过诉讼标的额,明显违反了上述法规。
  根据法律规定,为维护被财产保全一方的利益,申请财产保全一方要按照法院要求提供担保,其提供的担保人必须有相当于保全财产的资产。但李祥瑞发现,为阿贝特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公司是一家注册资金只有19万元的经济组织。在案卷里,有关担保的文书材料只有该单位的一份企业执照复印件和它出具的一个证明。这张证明上仅写着该单位“愿意提供担保”,对提供担保的方式、用作担保的财产状况等都没有提及。除此之外,没有任何法院对该单位经营状况、资信能力、用作担保的财产情况进行审查的文件材料。这些都让人不能不怀疑该单位提供担保的能力。
  只换人不纠错,当事人忧心忡忡
  5月17日,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更换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将原办案法官孙世刚等人更换,郭爱萍仍担任审判长。变更后的合议庭于6月1日进行了开庭审理。
  审判长郭爱萍解释更换孙世刚等人的理由是有人向法院反映他们的问题,这样做是为了增加当事人对法院的信任度。但孙世刚等人办案当中的问题,法院并没有进行查处,他们的违规行为现在仍被认为有效。当事人反映,庭审时审判长主动宣读了4月24日孙世刚违反程序对李祥瑞做的调查笔录,作为证据。郭爱萍审判长说,调查孙的行为是否有问题不是她的工作范围。
  此案虽然还在诉讼过程中,李祥瑞却忧心忡忡。他说,他们现在的做法,让人无法相信法院是在秉公办案。
  编后
  依照法定程序办案是案件审理结果公正的重要保证,也是当事人信任法院的基础。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办理这起经济案件时,办案人员的一些做法明显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但法院对此却不加查处,继续延续错误,仅仅换人了事。这样,怎能公正执法?又怎能取信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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