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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岂容“花架子”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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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09-13
第10版(读者来信)
专栏:读者论坛

监督岂容“花架子”
盛若蔚
  时下,不少窗口单位、执法部门都聘请了社会监督员,对自己的服务质量或执法行为进行监督,请他们提出意见、建议,以便改进工作。应当说,效果是不错的。然而,也有一些单位在开展这一活动时搞形式主义,摆“花架子”,使好端端的监督变了味。
  具体说来,摆“花架子”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被监督单位压根儿就不想让人监督,聘请社会监督员是用来装点门面的。在某些人看来,主动请别人来“监视”自己无异于和自己过不去。但是,社会监督又不能不搞,无奈之下只得随便找几个亲朋好友(有的甚至是本单位或下属单位的人员),一发聘书就完事。如此敷衍,效果可想而知。
  另一种情况则是一些被监督单位想把好事办好,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因缺乏具体可行的措施,仍然走了过场。他们开始时热情挺高,物色监督员,发聘书,开会座谈,希望以此开拓工作新局面。但是,往往缺少切实有效的办法保证监督效果的实现,譬如监督员的选择标准、监督方式、监督范围、意见及时反馈的渠道、监督员的权力义务以及意见、建议的落实保证措施等,致使社会监督流于形式。
  比较两者,前一种情况是主观上有形式主义的“故意”,属能为而不愿为;后一种情况则主观愿望良好,却因措施乏力而走了过场,属愿为而不会为。但两者有一点是共同的,即都使这一监督方式未能发挥其真正效用。
  要想真正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就必须杜绝上述两种情况的出现,不摆“花架子”,实实在在地接受群众监督。唯如此,才能真正发现缺点,找出差距,提高工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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