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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服另一种执行难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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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07-25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法治论苑

克服另一种执行难
田必耀
  某县人大常委会依法撤销两名检察员的职务后,检察院无视人大常委会的撤职决定,仍然安排其履行检察员的办案、执法职责。看来,个别地方人大、人大常委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遇到了执行难的情况。
  人大决议、决定执行难,不外乎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被监督者缺乏起码的人大意识和被监督理念,漠视甚至不执行人大的决议、决定。一些监督对象总以为人大、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是走形式,这一纸空文不及执法部门的红头文件管用,有关领导的“拍板”、“定盘”在一定范围内还胜过权力机关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少数执法主体甚至错误地认为不执行决议、决定谁也奈何不了。在这种心理、意识的支配下,人大决议、决定遭遇执行难就不再是一种稀罕的现象。另一方面,人大常委会本身对执行难缺乏必要的处置措施。往往注重决议、决定作出的过程,忽略决议、决定的执行,一旦依法形成、公布决议、决定后,保障执行的措施跟不上。甚至少数地方国家权力机关面对决议、决定的执行难,集体负责变成人人卸责,推卸了对决议、决定守护的职责。
  人大、人大常委会不管是就修改、补充、解释法律作出的决定,还是撤销行政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命令,或者撤销违法、失职干部的职务等等,都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也就是说,本行政区域内一切组织和个人都要遵守和执行。对抗国家权力机关合宪、合法的决议、决定实质上就是公然蔑视国家法律的权威和人民的意志。人大、人大常委会在保障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正确执行的同时,还有职责保障自己所作出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有责任摒弃私人情面、利益牵扯,通过执法检查、质询乃至撤职等监督方式,追究漠视、对抗人大、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责任人员,保障决议、决定及时、有效地执行。
  当前,在一些地方,人大、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执行难已越来越引人关注。保障、监督决议、决定的执行是摆在国家权力机关面前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实质上就是服从、维护法律的权威,保障决议、决定的执行,对此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责无旁贷。面对检察官撤职以后,仍理直气壮地执法、办案,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没有理由不思考:法治,为什么治不了一个被撤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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