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3阅读
  • 0回复

“三个代表”是社会主义法律价值的最高追求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09-25
第9版(理论)
专栏:短论苑

“三个代表”是社会主义法律价值的最高追求
毛国辉
  “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不仅是全面加强新时期党的建设的伟大纲领,而且是加强社会主义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的行动指南,是社会主义法律价值的最高追求。
  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是衡量一切工作的根本准则,也是评价社会主义法律质量的根本标准。社会主义法律作为一种上层建筑,只有当它与生产力相适应,并能有效地对先进生产力行使保护的职能时,才会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因此,保护先进生产力是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要求。立法机关只有适时地制定、修改法律,特别是对已经实施的法律中不符合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的予以修改,从而保护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新生事物和新的社会关系,巩固改革的成果,才能使生产力获得更大的发展。
  社会主义法律优越性的一个重要方面在于,它能够反映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和发展趋势。因此,保护和促进先进文化的发展是社会主义法律的重要职责。当代中国的先进文化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化。社会主义法律必须旗帜鲜明地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指导地位,把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基本思想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经验结合起来,切实保护当代中国的先进文化。同时,社会主义法律还应力求培养一种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理性文化,使人们学会用科学的方法去分析和解决问题,正确地看待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既是对利益的表达、协调和分配,也是对利益的保障。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维护公民权利和利益的立法一直居于核心和主导地位。因此,社会主义立法应正确反映并兼顾各种利益关系,把保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立法的基本要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新的利益格局和需求会不断产生出来,因而立法者应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宪法为依据,充分尊重和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权利,使制定出来的法律更加符合国家的整体利益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