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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全社会的信用意识——五论从根本上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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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09-26
第2版(国内要闻)
专栏:

树立全社会的信用意识
——五论从根本上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本报评论员
  把违法违规的市场主体锁入“警示系统”,这是北京市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方面所做的尝试。
  “信用”,《辞海》解为:诚实、不欺;遵守诺言。中华民族历来重诺,一诺千金传诵千古。“人无信不立”,诚实守信,成为中国人安身立命的基本准则。上至王者,有曰“君无戏言”;下至庶民,有曰“言必信,行必果”。不践诺言者,人人唾弃。
  人无信不立。企业何尝不是如此?市场经济建设又何尝不是如此?现在,经济领域不讲信誉、破坏信誉的现象需要引起高度重视。一些地方假冒伪劣商品泛滥,制假贩假活动猖獗。社会信用的恶化带来种种消极影响:使企业的商品生产和交换不能正常进行,花样繁多的恶意拖欠,使企业资金周转受阻,国民经济难以正常运转;使银行业务无法正常进行。没有信用,债券、股票市场等就无法健康发展,市场经济也就难以进一步迈向高级阶段。
  社会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石。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由计划经济转变而来的,信用基础比较薄弱,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树立全社会的信用意识的任务十分艰巨。总的来说,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应当从进行信用教育、完善法律体系、加大监管力度三个方面入手。
  要在全社会进行信用教育,树立起全民信用意识。讲信用、守契约,是市场经济对企业和个人的最基本要求,是市场经济道德体系最基本的规范。要宣传普及信用、契约等市场经济观念。企业是市场主体,也是维护社会信用的主体。要加快企业改革,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使企业真正把信誉当成企业的生命,合法经营,讲究信誉。
  建立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更要靠法律规范。近年来出台的一批基本经济法律,基于市场经济的要求,对信用关系的规定有所加强,但整体系统性还不够强,还有未规范的空白领域。应该尽快修改并完善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维护社会信用的法律制度,同时严格执法,依法惩处违法经营、破坏信用的行为。要建立社会信用监督体系,把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记录在案,为市场交易活动提供服务。
  我们坚信,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诚信重诺之风必将在中华大地重新盛行,中国的经济运转也必将越来越健康,经济实力也必将越来越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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