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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边天”为何抓不住半边地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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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09-26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百姓点题

  全国妇联最近对全国30个省市区202个县1212个村的抽样调查显示,在无地的人群中,妇女占了七成——
“半边天”为何抓不住半边地
宋安民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但目前一些地方无地妇女及其子女的生活状况令人堪忧。如何给这个弱势群体法律和政策上的保护,已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重要话题。
  农妇没有“立锥之地”
  徐小兰,四川省乐至县天池镇三里九村三队村民,1998年与本乡的公办教师张某结婚,婚后一直在女方的原籍地居住。但村里以她结婚为由,强制非法收回其责任田。
  徐小兰两岁的孩子也没有土地,而且也没有权利享受国土局征用土地的生活安置补偿费。生活没有来源的徐小兰找过镇领导,县委、县政府等部门,但是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她说:“我们母女二人失去的不仅是土地,更失去了做人的尊严。”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开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经营权的稳定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农业的发展。但是,土地在承包期内不调整的政策在现实的操作中也带来了一些问题,最为突出的是在承包期内新增加的人口,包括新婚后到夫家落户的农村妇女、到女家落户的男性、新出生的婴儿等等,容易失去土地或者分不到耕种的土地。其中,尤以妇女的土地权利问题最为突出:
  婚前——不分、少分土地。一些地方制定了对妇女不分土地、少分土地的“土政策”,甚至她们已有的土地也被强行收回。
  婚后——失去土地。目前我国妇女婚后主要是以“从夫居”为主,婚后妇女多是到男方家落户。就在这因婚姻而流动的过程中,许多妇女失去了土地。
  对于“农嫁非”妇女,即与非农业户口的男性结婚的农村妇女,女方失去了在娘家的土地,而男方的家在农村却不能落户分田。有的地方则要求女方交纳一定的费用,否则不许落户。
  离婚、丧偶——收回土地。对于离婚或丧偶的妇女,男方村里一般把女方户口迁回娘家并收回其拥有的责任田。但回娘家后,娘家也不给分地。
  全国妇联最近在对全国30个省市区202个县1212个村的抽样调查中发现,在没有地的人群中,妇女占了七成;有26.3%的妇女从来没有分到过地,有43.8%的妇女因为结婚而失去土地,有0.7%的妇女在离婚后失去了土地。严重的妇女无地现象使得妇女上访、群体诉讼、长期诉讼的情况屡见不鲜,成为影响农村社会安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法律与政策存在漏洞
  农村妇女的土地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和法律与政策上存在漏洞有很大的关系。
  法律与政策在妇女土地权利方面的规定不一致。中国科学院农业政策研究中心张林秀教授认为这是造成一些农村妇女无“立锥之地”的一个重要原因。
  我国宪法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各个方面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权利。《婚姻法》和《继承法》也对家庭成员之间的经济关系突出强调了性别平等。《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妇女的地权在结婚、离婚后受到保障,但并没有规定这种保障的办法。
  而根据《土地承包法》第十四条,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的土地承包者之间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过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专家就此说,土地的分配和再分配都直接取决于村社的决策,而村社依然保留着以男权为中心的财产分配习惯。于是就出现这样的怪圈: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在土地分配决策中,以乡规民约为借口公然侵害妇女的权利。
  法律与政策往往缺少社会性别视角。中国社科院研究员朱玲认为,许多政策从表面上看是中性的,没有歧视妇女权利,但是由于没有充分考虑到现实的社会性别利益关系,使政策在实施过程中给妇女带来不利。比如土地承包责任制以家庭为单位,却忽视了妇女的个体土地权益。
  有关法律政策缺乏可操作性。一些专家认为,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不明确,不能够及时有效地维护弱势群体特别是妇女土地权益。
  立法如何应对?
  要解决“半边天”的无地问题,立法上要实现两个突破:将个人权利从家庭中剥离出来,将个人权利从婚姻中剥离出来。
  中国农业大学农村发展学院林志斌教授、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经济法研究室研究员陈明侠等认为,通常情况下女性的权利被埋没在婚姻关系中。所以,在法律制定中,要正视法律面对的是性别不平等的社会结构的现实,在制定具体的法律条文时应具有性别敏感性。同时应提供司法救济,使无地的农村妇女状告村民委员会的案件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得以解决。
  美国农村研究所北京代表处李平建议,法律的制定应具有可操作性。在立法中应明确将属于家庭共有财产的农地使用权确定为物权,由家庭成员按份共有。
  全国妇联的专家认为,妇女结婚的,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应收回土地;妇女离婚的,已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应受法津保护,可以作为家庭财产处理。承包期内不调整土地,今后出现人地矛盾的,可以通过土地流转、开发新的土地资源、发展乡镇企业和第二、三产业等途径,用市场调节的方法解决,不宜用传统的行政手段去调整承包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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