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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在变现中流失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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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09-27
第4版(要闻)
专栏:社会观察

国有资产在变现中流失
本报记者刘莉荔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在一起国有资产变现过程中,严重违反司法程序,搞暗箱操作,将一家国有企业私下低价出售,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木材公司原是一家有职工116人、固定资产190万元(不包括一条专用铁路线)的国有企业,由于种种原因,近年亏损严重,经主管局申请,于1998年4月由该市人民法院宣布破产。
  1999年5月,扎兰屯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下称社保局)接收了木材公司全部固定资产,并决定将其变现。2000年11月20日,经市有关领导研究同意,市社保局将原木材公司所有资产(包括专用铁路线)以9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当地一个个体户于某,双方签订了《资产变现协议》。
  按有关规定,对国有资产变现,应由主管单位委托有关机构对资产进行认真评估,并委托拍卖公司公开拍卖。然而,在整个资产变现过程中,扎兰屯市社保局未履行以上任何程序。那么,市社保局以什么依据来判定木材公司190万元的资产价值只有90万元?据有关专业人士估计,原木材公司固定资产,不算土地、房屋和机械设备在内,仅铁路专用线和两台塔吊就不仅值90万元。资产变现无可厚非,但这种与国有资产实值差距悬殊的定价,实在令人费解。
  在木材公司破产前,扎兰屯市永安木材加工厂曾于1996年6月与木材公司下属的天时有限责任公司依照相关法律,签订了一份履行期限为5年(合同截止期为2001年6月)的《场地租赁协议》,协议合法生效。永安厂厂长周伟告诉记者,原木材公司破产后,法院及市社保局对上述租赁协议均予以确认。市社保局还按协议规定向永安厂征收厂地租赁费,永安厂与市社保局之间形成事实租赁关系。因此,在资产变现过程中,市社保局理应依照有关规定告知他们,但永安厂却是在市社保局与于某签订了变现协议一个月后才得知此事的。2001年1月,永安厂在咨询法律专家后,得知木材公司的房屋等固定资产具有“地随房走”的性质,作为承租人依法理应享有优先购买权。于是,他们向市社保局提出优先购买的申请,表示愿意以120万元的价格购买。然而,市社保局不仅不同意永安厂的购买要求,反而以永安厂与原木材公司签订的租赁协议无效为由,单方面停止履行合同。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扎兰屯市社保局称他们是根据市政府“扎政发(2000)15号会议纪要”(下称“纪要”)的精神作为出售依据,与于某签订变现协议的。但记者发现,这份变现协议通篇包括附件都未提及资产评估和鉴定报告,也没有关于公开招标和拍卖的有关文件,这显然违反评估、拍卖等法定程序。市社保局局长张景发解释说,已进行了破产清算,没有必要搞二次评估。还说当时通过与本市几个买家讨价还价,定下的90万元是顶天价了,所以公开招标、拍卖没有什么意义。
  就木材公司资产变现的问题,记者请教了呼伦贝尔盟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照日格图,他认为,国有资产变现如果没有走评估、拍卖等法律程序,资产变现活动及所签订的相关协议都是无效的。而未经合法评估程序由政府作价,属越权行为。
  对此,扎兰屯市娄副市长谈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市政府当时做得比较公正,而公正的理由只是因为“集体研究决定的”。娄副市长也承认,市社保局对法律认识不清楚,操作不规范,该走法律程序没走,却使用了行政手段。
  编者的话
  近年来,随着国有资产被拍卖、转让等经济活动的增多,国有资产流失现象在不少地方也时有发生。造成这个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个别地方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意识淡薄,违反如实评估、公开拍卖的原则,甚至搞权钱交易,损公肥私。扎兰屯市的这起国有资产在变现过程中造成流失,是令人深思的。为什么硬要以低价卖给个体户?为什么不走司法程序,而要使用行政手段?在这种违法行政的背后,到底掩盖了什么?希望上级有关部门认真查一查,以便找出一个令人信服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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