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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动员农民出售余棉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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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5-06-19
第2版()
专栏:

积极动员农民出售余棉
宋逸民
根据各地调查结果证明,现在农民手里还有一部分商品棉花。如河北省威县大张村三百一十户中,自报有存棉的共一百九十二户,其中二百斤至四百斤的有十二户,一百斤至二百斤的有四十九户,五十至一百斤的有五十户,五十斤以下的有八十一户。据估计截至四月底止,棉农存棉数量约占产量的百分之十左右或者更多一点。这样看来,争取在八月底以前多购一点棉花,还是可能的。
解放以来,国家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鼓励和帮助棉农增产棉花。国家规定的有利于棉花生产的棉粮比价,保证棉农得到了合理的收益。一九五四年的棉粮比价同抗日战争前一九三六年比较,每斤皮棉换小麦的数量由五斤六两提高为六斤十二两到八斤,换小米的数量由六斤七两提高为七斤半到八斤四两,换大米的数量由六斤提高为七斤四两到八斤四两。从一九五一年起,国家实行了棉花预购合同制,在棉花播种时即向棉农预购,并预付给棉农大量的无息定金。一九五四年国家预付给棉农的定金即达三千五百万元。今年国家统购棉花全部采取预购的方式,预购棉花的数量比过去几年都大,预付定金将达一亿七千万元。在预购当中,国家还保证向棉农供应一定数量的实物。凡棉农预售一百斤皮棉,国家就在粮食、棉布计划供应定额之外优待供应十斤粮食和十尺棉布,并尽可能供应五十至一百斤饼肥。在棉花生产技术的指导、优良品种的推广和棉区物资供应的改善等方面,各有关部门都给了棉农很多帮助和支持。这些事实说明,国家的利益同棉农的利益是密切地结合在一起的。
棉农担负着供应纺织工业所需原料——棉花的光荣任务。而充分供应棉纺织工业所需要的原料,对于保证全国人民、特别是农民对棉布和针织品的需要,是有极大关系的。因为五亿农村人口是我国棉布的最大主顾,国家供应到农村的棉布、绒衣、袜子、毛巾等棉织品的数量,每年都在增加,如果棉农不尽可能地多供应我国棉纺织业和针织业所必需的原料,那么今后国家拿什么去保障全国人民,特别农民对这些工业品的需要呢?另一方面,保证完成棉纺织业生产计划的完成,还可为国家工业化积累大量的资金。国家工业建设的计划完成得好,就有可能早日为农民生产大量的拖拉机、化学肥料等,帮助农民提高农业生产水平。这样看来,棉农按照国家计划生产和出售棉花,同棉农的切身利益是息息相关的。
产棉区的党员、基层工作人员和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的行动,对棉区农民群众有很大的影响。因此,他们应该带头把家里的存棉卖给国家。这样,他们就能够有效地动员和推动广大棉农出售存棉。
有的棉农有这样的想法:不用钱不卖棉花,存钱不如存棉。其实,这样想是不必要的。从一九五○年以来,我国物价一直是稳定的,而且,由于粮食、油料、棉布统购统销和棉花统购的实行,今后物价还会继续稳定下去。何况把棉花卖给国家,可以把钱投于再生产;用不着的钱还可以存在国家银行或信用合作社里,随用随取,自己既可以得到优厚的利息,又可以帮助其他农民兄弟克服生产、生活方面的困难,国家也可以集中社会上暂时不用的钱用到建设上去。
有的棉农为了多卖钱,想把棉花在自由市场出售,或者想等国家调整季节差价后再卖。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前面已经说过,国家规定的棉花价格对于棉花生产是有利的。国家实行棉花统购以后,棉农在自由市场上出卖商品棉花就是非法的。一九五四年九月十四日政务院关于实行棉花计划收购的命令中规定:“凡生产棉花的农民,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将所产棉花,除缴纳农业税和必要的自用部分外,全部卖给国家。”这里规定得清清楚楚,棉农的商品棉花,只能全部卖给国家,不得在自由市场出售。至于棉花季节差价,国家已在实行棉花统购后宣布取消了。棉花既然早晚要卖给国家,早晚价格又是一样,那么,对于棉农说来,早卖既可以避免棉花保管中的损失,又可以把钱早日投入生产。
有的棉农担心:过去说没有棉花了,现在又卖棉花,别人是否会耻笑?这种顾虑也不必要。这些棉农过去不了解国家统购棉花的政策,存有部分棉花没卖;现在他们能够卖出存棉,这正表明他们对国家的棉花统购政策有了进一步的认识。这种进步的表现,应当受到欢迎。相反地,如果家有存棉,硬说没有,一错再错,那才是不对的。
不少棉农家里存有十斤二十斤棉花,因为数量不大,就不想再卖了。我们不应该轻视这十斤、二十斤棉花,因为把这些散存在千百万棉农家里的棉花集中起来,就是一个很大的数目。这对于支援今后几个月棉纺织工业生产和絮棉供应,是有很大作用的。因此,凡是家有存棉的农民,不论存棉多少,除留作自用的以外,都应迅速地全部卖给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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