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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认定怎能随意变更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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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09-27
第10版(读者来信)
专栏:跟踪报道

责任认定怎能随意变更
本报记者傅丁根
  2001年7月5日,本报读者来信版刊登了题为《谁对这起交通事故负责》的记者调查,披露了发生在江西的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以及围绕这起事故的责任认定,江西省交警部门存在的一些不正常现象。
  报道至今两月有余,本报没有收到江西省交警部门的任何反馈意见。而记者最近了解到,早在7月11日,江西省交警总队直属支队即更改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事故责任认定书。
  这起交通事故的简要情节是:1999年12月5日上午,江西医学院院长助理、江西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院长陈伟高驾驶一辆小轿车行至南昌至九江高速公路43KM+100M处时,发现车道上有一木块,遂右打方向盘避让,因车速过快,车辆失控,致使车辆碰撞道路右侧护栏,冲出路面翻于路坡下,造成2人死亡、3人受重伤、车辆严重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
  据查,事故发生时,陈伟高尚属实习期间的司机。而按照《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1994年12月22日公安部令第20号)有关规定,实习驾驶员不准进入高速公路。
  1999年12月27日,江西省交警总队直属支队二大队对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当事人陈伟高负全部责任。2000年1月20日,陈伟高在责任认定书上签字,同意此责任认定。在规定的15天期限内,陈伟高没有申请复议。此责任认定书由此产生法律效力。此后,江西省交警总队直属支队还以信访函的方式驳回了陈伟高的申诉。
  由于涉及对陈伟高的刑事责任追究,上面某个领导多次指示对陈伟高这样的“人才”要慎重处理。江西省交警总队于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进行复核,并由此出现一系列不正常现象(本报已作报道)。
  2001年7月11日,江西省交警总队直属支队作出复核决定,变更原责任认定,木块遗留者应负此事故主要责任。
  复核决定认为,木块遗留者在高速公路上遗留的路面障碍物———木块是引发事故的直接起因,木块遗留者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34条第2项“装载须均衡平稳,捆扎牢固。装载容易散落、飞扬、流漏的物品,须封盖严密”的规定。据此,认定木块遗留者应负此事故主要责任,陈伟高采取避让措施不当,负事故次要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木块遗留者是谁,早已无法查清。而陈伟高事发当时尚处实习期间,复核决定书中只字未提。
  这一复核决定是否正确,有无充分法律依据,在此不论。日前,记者采访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有关人士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没有申请复议,则产生法律效力,不能随意更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没有二次复核程序。江西省交警总队直属支队变更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责任认定,至少在程序上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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