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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市场非治不可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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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10-03
第4版(大地·文化纵横)
专栏:

文物市场非治不可
本报记者刘玉琴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和知识水平的逐步提高,民间兴起收藏热潮,文物市场日趋活跃。但近年来我国的文物市场在发展中存在着严重的走私、贩私和盗掘古墓现象,有的甚至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了极大损害。记者日前从国家文物局获悉,当前的文物市场存在着严重问题。
  一是文物监管物品市场审批不严,监管不力,交易场所数量过多,规模过大,秩序混乱,超范围经营及以假充真现象比较普遍。文物监管物品交易市场在很短时间内遍及了大中城市,这些场所有的未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有的虽经批准但没有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多数市场新工艺品、假货充斥,交易中以假充真现象普遍,被称为″新假破″市场。个别经营者买卖国家明令禁止流通的出土文物,有的文物犯罪分子将文物监管物品交易市场作为销赃的场所。
  二是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国有文物购销经营单位经济效益下降,普遍陷入困境,经营难以为继。部分文物商店违规经营。违规经营者或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欺骗购买者;或擅自将国家规定不得出售的库存珍贵文物投入市场;有的甚至买卖出土文物或其他来路不明的文物;销售前不按规定进行鉴定,销售时不标明时代、瑕疵及是否允许出境等;对珍贵文物不建立档案,更不向国有博物馆和科研单位提供藏品。
  三是不具备拍卖文物条件的企业从事文物拍卖业务和不按规定对文物拍卖标的进行鉴定、许可。据统计,全国经营文物拍卖业务的企业超过百家。有些地方主管部门对拍卖企业的审批把关不严,一些企业根本达不到规定的拍卖文物条件。这些不规范的拍卖企业无序竞争,扰乱了拍卖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有的拍卖公司急功近利,肆意拍卖假文物,欺骗消费者,赚取高额利益;有的拍卖活动充斥投机行为,人为地对拍品炒买炒卖;有的拍卖公司将营业执照承包给个人,只收取租金,对其如何经营概不过问,致使承包人席卷拍品而去;有的拍卖公司与文物贩子相勾结,不发拍卖公告,不预展,不举办公开的拍卖会,而是用信函招集竞买人进行地下黑市交易;有的拍卖公司违反有关法规,拍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等。
  这些问题不仅扰乱了正常的文物流通秩序,直接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而且客观上进一步诱发了盗掘古遗址、古墓葬和盗窃古建筑构件、田野石刻及馆藏文物的犯罪活动,影响了文物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也有损我国改革开放的国际形象。整顿和规范文物市场,已成当务之急。文化部、国家文物管理局已决定加大力度整顿和规范文物市场。
  首先,清理整顿文物监管物品市场。文物监管物品必须在依法批准的文物监管物品经营场所内销售,统一管理。设立此类场所及申请销售文物监管物品的经营者,应经各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然后分别向公安、工商管理部门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各部门要公开审批程序,严格把关,按照审批权力与责任挂钩的原则,建立审批责任追究制度。经批准设立的场所,必须成立由所在县(市、区)文物、工商、公安等部门参加的监管机构,依法对市场内的经营者及其销售物品进行管理。各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对已开办的文物监管物品交易市场进行清理整顿,不符合规定的一律关闭。整顿期间,停止审批新的文物监管物品交易市场。
  其次,整顿和规范文物购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合法的文物购销经营单位销售文物前应依法进行鉴定、建档、备案工作,销售时提供各种真实情况,明码标价,否则将受到文物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依法处罚。
  第三,规范文物拍卖市场。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必须具备《拍卖法》规定的条件,同时符合《文物保护法》的要求。对未经文物部门批准从事拍卖业务的企业将依法查处。文物拍卖标的拍卖前必须经过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鉴定、许可。
  第四,清理文物复仿制品市场,取缔非法经营。所有文物复仿制品必须做出标识,销售时要明确告知购买者,不得以假乱真,更不得以经营文物复仿制品为名,买卖出土文物、国有馆藏文物。对已进入流通领域而未作标识的文物复仿制品要限期清理,今年年底以前全部退出市场。
  第五,加强海关监管,打击文物走私。所有文物经营单位、文物拍卖企业、文物监管物品交易市场均应明确告知购买者,如需携运、邮寄所购文物或文物监管物品出境,须经国家文物局指定的审核机构办理出境鉴定和许可手续。
  国家文物局副局长张柏告诉记者,从现在起,各地文物行政部门将会同工商、公安、海关等部门,逐渐对文物市场开展大规模的专项治理行动。坚决取缔非法经营文物的场所,严厉打击文物走私犯罪,对未经严格审批或经过审批但问题比较突出的经营活动和市场将坚决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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