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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用做“义务工”的办法来提高劳动日的价值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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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5-06-20
第2版()
专栏:

不能用做“义务工”的办法来提高劳动日的价值
李真瑞
每一个劳动日分得的东西越多,就说明农业生产合作社办得越好。可是,决不可用任何虚假或者不合理的办法来“提高”每个劳动日的价值。有些农业生产合作社要社员做一部分不取报酬的“义务工”,就是这种办法。
贵州省毕节县十八乡,去年秋收前后成立了八个农业生产合作社。这些农业生产合作社成立后,中共第二区区委的负责同志就叫社员们在生产中做一部分“义务工”(不给报酬)。他们企图用这种办法,来减少社员的劳动日总数,增加每个劳动日的报酬,以显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优越性。这八个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社员做的“义务工”,包括挑河沙、砌河埂、整田埂、出粪、打秧田、抗旱车水、挖沟、修厕所、玉米人工授粉等。每个社员一年要做十二个到十五个“义务工”,约占每个社员出工数的百分之十五左右。其中有一个农业生产合作社规定:在社员全年的劳动日中扣出百分之二十,作为“义务工”。后来,在毕节县第二区的四十八个农业生产合作社(其中包括县委重点乡的农业生产合作社)都推行了这种办法。
做“义务工”的结果,恰恰同这些同志的愿望相反。社员们看到做义务工分不到粮食,生产情绪低落,做活路很毛糙。前进农业生产合作社有二石四斗产量的秧田,以往只要两个人车一天水就灌满;现在社里派了四个人去车了一天水,还没灌满。五四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徐长荣,为了逃避“义务工”,在派他戽水时,戽了几下就溜走了。有些重活路,劳动力弱的不能做,只有劳动力强的轮流做;劳动力强的社员吃了亏,很不满意。勇进农业生产合作社中劳动力强的社员,看到自己吃了亏,就叫妇女、劳力弱的社员和他们做一样的“义务工”;如果干不了,就叫退社,闹不团结;很多妇女和劳力弱的社员只好要求退社。社的工作人员安排“义务工”的活路感到困难,为了执行区委布置的“任务”,看到社员不愿干,只好自己带头;因此,他们做的“义务工”比社员多,有的比社员多做一半。互助组和单干农民,看到这种情形,对农业生产合作社也发生了怀疑。准备办社的吴维先联组的组员们说:办农业生产合作社要像这个样子,我们要等一等再说。
很显然,这是一种不正确的做法,是违背自愿互利原则的,给生产带来的恶果是严重的。显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优越性,提高每个劳动日的价值,正确的做法只能是切实地进行艰苦细致的工作,充分发挥劳动和土地的潜力,提高生产,降低成本。只图表面、不求实际的形式主义,是十分有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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