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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监督:过程与结果同等重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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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10-10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法治论苑

人大监督:过程与结果同等重要
朱延青刘敏
  目前,有一个现象值得注意,社会上有一部分人单纯看重人大监督的结果,却轻视、忽视监督的过程。比如,一说对政府组成人员开展述职评议,他们会问:评出几名不称职的?一提评议法官,他们会问:撤了几人?其实,在促进司法公正,推进依法治国的大前提下,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其过程与结果同等重要。
  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是依法治国的客观需要,是一个用法律法规来评价、衡量常委会任命人员依法履职情况的过程,是一个检查监督各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和“一府两院”工作的过程,其目的就是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人民通过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命自己信赖的“公仆”执行宪法、法律,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代表人民意志作出的决议、决定,为人民掌好权,服好务,这是保证社会进步发展的关键环节,也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为此,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充分运用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任免权、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法律实施等权力,开展多种形式的监督,而不是仅仅拘泥于两个月开一次常委会,一年开一次人代会,听听报告,举举手表决了事。特别是在人事监督方面更不能含糊,任命前要通过法律考试、考察和公示等形式对拟提请任命人员作全面的了解,任命后更要根据工作情况严格依法进行监督。述职评议、评议法官以及法律知识考试、任前公示等是把任免权和监督权、工作监督和人事监督有机结合起来,以较好地保证人大监督的效果。从这个意义上讲,衡量人大行使监督权好不好,不能简单地把能否评出一两个不合格人员或揪出一两个腐败分子作为唯一标准,因为通过行使监督权对个别不称职人员予以罢免,并不是人大监督的唯一目的。
  从“一府两院”的角度说,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把政府组成人员、法官、检察官一个阶段的工作情况,通过述职或评议等形式,向人大作汇报,争取人大的帮助和支持,这是对人民负责,也是对党负责的表现。人民群众对“一府两院”的工作是否满意,对拟任命人员有什么意见,都可以在述职评议、公示中得到很好的回答和体现,不仅有助于常委会任命人员摆正自己的位子,深刻牢记自己的权力是人民给的,以对人民负责的精神,尽职尽责地工作,当好人民的公仆,而且有利于促进“一府两院”转变工作作风,提高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效率和水平,推动“一府两院”工作的发展,其意义不容低估。
  李鹏委员长在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讲话中强调指出:“人大监督工作同立法工作相比,还是一个薄弱环节,亟待改进和加强。”因此我们既要注重监督结果,更要重视监督的过程,扎扎实实和富有成效地推进人大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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