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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推定——我们做得远不够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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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10-10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法制纵横

无罪推定——我们做得远不够
施木
  一名警察——杜培武,因被怀疑涉嫌犯罪,在执法机关先入为主的思想下,刑讯逼供,屈打成招,直至真凶被抓,才得以洗冤。杜培武的案子和其它时有耳闻的刑讯逼供、屈打成招的案件一样,都在提醒我们:对于贯彻无罪推定的法律原则,在处理案件时还远远做得不够。
  什么是无罪推定,新的刑事诉讼法写得清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无罪推定作为与有罪推定相对立的法律原则,它的意义在于防止过早地和无根据地把任何人看作罪犯,不允许根据未经充分检验的材料和违反既定证明程序而取得的信息,认定一个人犯有罪行。
  可是,为什么杜培武等人还是在没有确切证据情况下,被屈打成招呢?
  其一,我们有些司法机关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有时强调维护社会秩序,忽视个体利益的存在。而且民众的法律素质和意识还有待提高,整个社会治安形势不容乐观。在这种指导思想和现实情况下,为了贯彻打击犯罪,维持稳定的目标,工作中难免会出现错案,伤及无辜。
  其二,我们的司法机关有些工作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工作方法过于简单。对杜培武一案的取证过程中所暴露出的简单粗暴问题就可见一斑。尤其严重的是,有些执法者在主观认识上,还是先入为主,依照有罪推定办案,无罪推定的法律意识少得可怜。陈旧的法律观念,复杂的社会情况,落后的技侦手段,加之有些领导和群众的干预,使得他们未能充分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有的还刑讯逼供,造成冤案。
  其三,无罪推定作为我国司法文明的重要标志,体现着法律的人道主义精神,我们的司法队伍,我们的法制环境应该自觉接受它,遵守它。我们为确保无罪推定原则的顺利实现,还应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沉默权的赋予,应该是保证无罪推定的基础性条件。但现实生活中,由于司法机关在很大程度上还依赖着口供这种证据,就容易导致司法实践中的刑讯逼供。
  为了贯彻无罪推定的法律原则,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我们还需做得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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