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2阅读
  • 0回复

他本不该兼任这个职务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10-10
第11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民主评说

他本不该兼任这个职务
许长荣
  最近,福建省一家报纸报道,省里投资近2亿元兴建的重点工程发生了特大行贿受贿案,涉案的三个处级干部中,有一个是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兼水电站工程常务副指挥。而按照规定,这位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本不该兼任具有行政职能的水电站工程常务副指挥,此事引发的教训值得我们记取。
  地方组织法明文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兼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已经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必须辞去其中一个职务。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人大常委会能够切实行使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权、任免权。如果常委会组成人员担任这些部门的职务,就会影响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和任免。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兼任一府两院的职务,还可以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集中精力干好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
  然而,法律的规定在一些地方没有得到很好贯彻落实。有的地方以“抓中心工作”为由,将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员安排去包点包工程包重点工作,担任“工作队长”、“顾问”、“总指挥”等等职务,从事本该行政机关干部做的事;有的到人大常委会任职后,其所兼任的行政职务长时间没有免去,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对人大干部的这种人事安排,实际上反映出地方党组织的某些同志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缺乏应有的了解,也反映出有的人大同志确实喜欢被委以“顾问”、“总指挥”的重任,时常出入“剪彩”、“奠基”等场合,“种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这些同志似乎感到人大工作比较“虚”,没有实权,还留恋原来的岗位,不安心人大工作,也不习惯人大工作方式,希望像政府部门干部那样能管钱管物管事,以为这样“才能发挥人大的作用”。
  毫无疑问,经济建设是中心,地方人大工作也要紧紧围绕这个中心,服务于这个中心。但是按照法律规定,人大的职能作用与政府有很大不同。地方人大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主要是:通过行使立法权和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定经济法规和决定决议;通过行使监督权,保证党的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与国家经济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通过行使选举和人事任免权,为培养讲政治、懂经济、会管理的高素质国家机关干部起到积极作用;通过做好代表工作,发挥代表作用,团结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完成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
  地方党组织及组织部门应当根据依法治国的要求与人大的职能作用,合理地选配干部到人大任职,并按照法律的规定,不分配人大干部去负责具有行政职能的工作,这不仅有利于人大常委会更好地行使职权,保证其组成人员集中精力做人大工作,而且还有利于国家权力机关廉政建设,维护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作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其机关干部应当自尊自重,忠于职守,切实做到依法履职。
  人大常委会工作人员还要熟悉人大工作职权范围与运作程序。掌握人大工作的基本原则,适应人大工作的基本特点,是做好人大工作的前提。人大工作要围绕中心,人大工作人员要参加经济建设,但不能像政府干部那样去负责和分工管理某项经济事务。搞好人大的经济立法与经济监督工作需要调查研究,不可避免要接触具体经济事务,但不能超越职权,而只能通过调查了解经济工作中的具体情况,发现带倾向性、普遍性、需要引起重视的重大问题,并通过法定形式提出议案、建议与意见,督促政府解决,或直接为人大的经济立法与监督提供依据。
  显然,人大参与经济工作的这种要求,从一定意义上讲不是低了,而是高了,惟有努力学习与实践,才能够很好适应。从以上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涉嫌犯有受贿罪而引申出上述话题,是想阐述一个道理:人大就是人大,为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维护人大权威与形象,切实发挥人大应有的职能作用,我们都要严格遵守宪法与法律的规定。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