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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干预仲裁难裁——青海西宁一不合法仲裁书是如何下达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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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10-11
第10版(读者来信)
专栏:大港杯头条竞赛

行政干预仲裁难裁
——青海西宁一不合法仲裁书是如何下达的
本报记者刘莉荔
  今年7月,西宁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部分委员及仲裁员分别以书面形式向有关部门反映,2000年5月在仲裁委受理的一宗合同纠纷案中,个别仲裁员利用职权,违法办案,后经市有关领导同意,竟使原本不合法的裁决书被合法地送达。
  1998年3月,个体户贾新伊与青海省富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富世公司)发生合同纠纷,2000年5月,贾新伊向西宁仲裁委申请仲裁。同年7月至9月,由翟社民为首席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其间,富世公司发现翟与贾“交往密切”,并在案件审理中有明显偏袒贾的言行,故于7月10日和8月8日先后两次书面申请要求翟社民回避。仲裁委调查发现,翟社民在此案审理期间,严重违反仲裁办案纪律,公开接受了贾新伊的吃请,与贾新伊的代理律师张某恶意串通,擅自将其拟写的提交仲裁庭合议的书面意见及案卷提供给张某修改、补充和批注(青海省公安厅笔迹鉴定证实)。更有甚者,在仲裁委对其进行调查期间,翟竟于9月6日拟了一份裁决书草稿(即后来的“018号裁决书”)。根据《仲裁法》第36、37条和西宁仲裁委暂行规则,2000年9月13日,西宁仲裁委主任会议决定翟社民回避此案,10月19日,仲裁委依法重新组成仲裁庭。10月23日,在双方当事人共同参与下,仲裁庭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整个仲裁程序完全合法有效,11月10日仲裁庭依法作出了(2000)宁仲裁字第024号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此案到此本应结案,但是由于市有关领导的干预,这起依法裁决的仲裁案发生了逆转。今年3月6日,贾新伊以非法得到的未经合法制作的裁决书草稿为依据和理由,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024号裁决书,要求送达翟社民草拟的“018号裁决书”。荒唐的是,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当月16日便作出裁定,撤销了024号裁决书,认定“018号裁决书”为合法有效。而这份所谓的合法有效的“018号裁决书”是翟社民利用职务之便,私自编号(西宁仲裁委具有法律效力的018号仲裁文书是另一合同纠纷案的编号)的,既无仲裁委领导审签,又未加盖公章,更没有正式行文送达双方当事人,也就是说,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是一份既不合法定要件又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伪造的裁决书。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何违法办案,判决这份不合法的裁决书生效?据知情人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厅这么做是为了要与市里某领导的指示保持一致。
  6月20日,西宁市仲裁委主任周智勇要求仲裁委召集原仲裁庭仲裁员对“018号裁决书”草稿复印件(原件已丢失)的真实性重新认定,并指示如果是原草稿复印件,就马上签发。7月14日,仲裁委向周智勇递交了一份送达“018号裁决书”将导致严重后果的报告。7月25日,周的秘书打电话,指示仲裁委将“018号裁决书”草稿另行编号,然后发出去。8月6日,周组织召开仲裁委主任会议研究此事,会上除了周以外,其他人都不赞成发出所谓的“018号裁决书”,最后,周通知仲裁委下发“018号裁决书”。就这样,8月10日,在没有任何部门领导审签的情况下,所谓的“018号裁决书”即被“合法”地送达到当事人手里。
  记者采访周智勇时,他认为原来整个仲裁程序确有不完善的地方。当记者问到市里为什么明知不合法的裁决书还要下发,周承认有行政干预因素,但又强调下发“018号裁决书”完全是市里研究决定的。
  对此,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钱应学谈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所谓的“018号裁决书”并非生效的法律文书。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一案两裁”裁定此案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恢复所谓的“018号裁决书”的程序是违法的,其实质是把错误的文书裁定为合法的文书。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权力指令仲裁委做任何事情,它只能对其进行监督。市委、市政府也没有权力“研究决定”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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