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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制度与公司治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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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10-12
第7版(国际周刊)
专栏:

产权制度与公司治理
肖炼
  产权制度是一种经济运行的基础,有什么样的产权制度就会有什么样的生产组织及生产方式。没有法律规范的明晰产权制度,就谈不上真正意义上的公司法人结构治理。
  所谓产权,系指所有者对其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占有权即所有权,它是指所有者对其资产的控制权和回收权。所有者占有资产是为了实现和扩大自身的经济利益。为此,所有者不仅对资产拥有独占权,而且还必须拥有实际使用、收益和处置资产的权利,即所谓的经营权。有什么样的所有权,就会有什么样的经营权。在简单商品生产条件下,所有者(小商品生产者)对其资产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是统一的;在封建制生产条件下,土地所有者(地主)对其土地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开始发生部分分离,所有者把经营权让渡给农民而凭借所有权获取地租,农民用让渡的经营权获取地租以外的剩余;在现代股份制条件下,所有权与经营权发生完全的分离,所有者凭借所有权的转化形式(股权)获取收益——股息,经营者凭借经营权获取工资等收入。
  在小商品生产条件下,产权制度相当清楚,小商品生产者用微薄的生产资料生产和销售自己的产品,无需他人监督,所有权的收益也不存在他人分割的问题。在封建土地所有制下,产权制度也比较明确,地主占有土地,并通过出租或承包制与没有占有权的农民分割所有权的收益。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制度就变得模糊起来。如今的所有者很难像当年的小商品生产者和地主那样直接占有百亿甚至上千亿美元资产的生产资料,即使极个别的资本家(如比尔·盖茨)能拥有这么大的占有权,他也不可能像小商品生产者或地主那样直接或间接地从事全部经营活动。因此,现代生产力高度发展要求所有权和经营权必须分离,所有者和经营者通过股份制来分割所有权的收益。
  那么,现代大生产条件下的产权制度是怎样的呢?现代公司治理又是怎样的呢?明晰产权制度的含义在于:股东大会是公司资产所有者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在股东大会休会期间行使其最高权力。董事会的重要决策(即包括高层人事决策,又包括经营战略决策)是根据所有权所占份额的大小确定的,而不是根据董事会成员多少来决定的。董事长由股东大会(董事会)选出,并作为公司的法人代表行使资产所有者的权利。总经理或首席执行官(CEO)由董事会任命并对董事会负责,他们作为公司的雇佣者而行使经营者的权利。监事会是与董事会平行的机构,它参与公司的全过程监督,保证所有权和经营权利益的实现。在法律的保护下,任何外来力量(包括政府)都不得干预公司的正常决策和经营活动,也就是说,公司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公司治理也是对董事会的管理,对不符合上述明晰产权制度的做法进行治理。实际上,国际上公司产权制度的原则是十分清楚和简单的。在产权制度和公司治理这样一个根本性的问题未解决之前,去谈什么公司发展战略,谈什么跨国经营,到头来只能是“穷了公司,富了个人”。
  目前,世界各国在公司治理方面存在不同的做法,但是,有一点是相同的,即严格区分国有企业和私人公司:1.国有企业董事长可以由政府任命,而股份制公司绝对不会接受政府对董事长的任命。2.国有企业主要出现在自然垄断行业,因而,企业产品的价格也是垄断的,而股份制公司的经营则完全由市场决定。3.国有企业不以赢利作为经营目标,它的作用,是干那些私人公司不愿意干或者干不了的事情,为私人公司创造一种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
  中国即将成为WTO的成员国,中国的公司法人结构治理也存在一个与国际接轨的问题。国有企业的市场地位,是产权制度改革与公司治理的关键,即国有企业是以赢利为目标,还是以提供公共服务为目标。如果是前者,那么,就必须加强产权制度改革和公司治理:1.切断政府与公司合谋而引起的“一股独大”的现象,打击损害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做法(从国有制转变为股份制比从私有制转变为股份制更难);2.杜绝由上级党政机关任命董事长和CEO之类违反公司法的做法,否则,就不能从根本上决绝政府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种种弊端;3.改变董事成为名誉职务的做法,使其成为名副其实的所有权的代表;4.防止监事会不参与过程监督,只起“花瓶作用”;5.防止经营权越位,导致“内部人控制”而侵蚀所有权的利益等等。如果是后者,那么,国有企业就应该退出市场竞争性行业,而发挥其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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