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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举报人不再尴尬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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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10-11
第12版(大地·副刊)
专栏:金台随感

愿举报人不再尴尬
祖丁远
  举报坏人坏事,举报贪污腐败问题,党和政府一贯对举报人给予支持、保护、奖励,目的是健全和加强民主与监督机制。我们现在有人民代表监督、政协委员监督、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等等,其中群众举报是建立和健全监督机制中重要的一项。
  据《中国青年报》8月6日报道,上海的沈先生当了一回举报人,现在即使是大热天,他还穿着长大褂,腰间插着菜刀或一把锃亮的斧头。他现在几乎每天出门都这么装备。可是他的心里仍然没有底。
  做了一次举报人,沈先生的生活彻底改变了。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今年2月,沈先生向工商部门举报外来人员刘某开的食品加工厂将猪肉串冒充羊肉串进行销售的行为。当月,有关部门根据沈先生提供的线索,依法取缔了这个食品加工窝点。在工商局奖励举报人的颁奖会上,面对众多的记者,沈先生郑重声明:“我是冒着生命危险举报的,这次敲掉违法分子一百多万元生意,他们和我很熟,只要有一点点线索就能找出谁是举报人。你们千万不要把我泄露出去。”
  虽然沈先生和工商局负责人专门提请新闻单位,报道时不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可是就在当晚,沈先生手拿奖励书的特写镜头还是上了电视新闻。此后,匿名电话、恐吓信接踵而至。警方表示,不可能对沈先生实行二十四小时监护,请其自己当心,加强防范。根据警方传授的经验,沈先生在自家门上装了猫眼,用钢丝网将窗户包得严严实实。为防止有人恶意纵火,他还在家里备好了两罐干粉灭火器。同时购置了菜刀、斧头等防身器具,以备不测……
  举报人当到这个份儿上,也确实令人气愤与尴尬了。
  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由此可见,公民举报不仅有法律依据,而且还是国家根本大法——《宪法》中规定的公民权利。应该说公民举报不仅应有畅通的渠道,而且应有严格的保护措施,特别是保护举报人的安全。
  可是,我们现在有些地方政府部门,对鼓励举报、保护举报人姓名身份不泄露、保护举报人生命财产的安全等措施很不完善,因而造成了举报付出的代价非常大,有时甚至要付出鲜血和生命。说实话:公民举报太不容易了!
  试问,看到沈先生的全副武装,我们的“有关部门”能做些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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