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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选:民主进程中的毒瘤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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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10-17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法治论苑

贿选:民主进程中的毒瘤
毛磊
  目前,这样一种现象确实值得注意。
  跑官要官、买官卖官这类事现在开始进入一些地方的人大,一些人拉选票,搞贿选,把黑手伸向了这个国家权力机关,企图通过人大选举的方式,利用人民代表手中的权力来达到自己的私欲。他们认为自己一旦选上,造成既定事实,只要不被抓住把柄,组织上也不好说什么,因为这是“民意”呀。
  这其实是强奸民意!
  真正民主选举的领导干部,代表着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而贿选产生的官员,则只是极少数人或者是极个别人意志的反映。
  但是,由于在形式上都是由“选举”产生,个别品行恶劣的官员公然披上了“人民推选”的外衣,人大代表和他们所代表的人民意愿无疑遭受了无情的愚弄和污辱。
  从另一方面看,贿选又严重地摧残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民主,离不开优越的社会主义选举制度,而贿选现象却严重破坏着选举的声誉,阻碍民主选举的发展进程。因此,可称为民主进程中的一个毒瘤!
  贿选事件的发生,从另一方面说明,随着民主政治的不断推进,人大选举的地位日益提高。如果不重视人大选举,就不会有人不惜以身试法用不正当的手段去争取选票了。
  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如宪法中所规定的:“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因此,要防止贿选事件出现,首先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在组织进行推选人民代表这个环节上要把住关口,提高代表的政治素质;其次,各级人大代表要正确认识自己肩负的责任,珍惜和把握好人民交给自己的权力。
  通过贿赂等手段获取一官半职,既遭到老百姓的痛斥,为世人所不齿,也为法律所不容。
  贿选者理应受到法律的惩处,而对于那些不依法履行人大代表职务的代表也应依法取消其代表资格。人民有权选其当代表,当发现这样的“代表”已经不能代表人民的利益时,人民同样有权罢免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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